向有经验的大佬请教,实用新型专利在无效诉讼中,其创造性的衡量标准也会比发明低一些么?
发布时间:2021.03.04 吉林省查看:1073 评论:5
rt。
虽然在授权时对于其创造性的要求,比发明要低,但考虑到无效过程中,所面对的理由和证据并非由仲裁人员选取,而是由对手提出,那么实际中是否还能按照法条将二者的创造性区分呢?
请问是否有相关案例或司法解释,可说明二者在无效时被区别对待?
这个问题的答案会影响究竟以哪种方式申请和操作专利,很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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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浪湖海波
[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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