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向有经验的大佬请教,实用新型专利在无效诉讼中,其创造性的衡量标准也会比发明低一些么?

发布时间:2021.03.04 吉林省查看:1073 评论:5

本帖最后由 江河浪湖海波 于 2021-3-4 11:36 编辑

rt。
虽然在授权时对于其创造性的要求,比发明要低,但考虑到无效过程中,所面对的理由和证据并非由仲裁人员选取,而是由对手提出,那么实际中是否还能按照法条将二者的创造性区分呢?
请问是否有相关案例或司法解释,可说明二者在无效时被区别对待?
这个问题的答案会影响究竟以哪种方式申请和操作专利,很有现实意义。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是的

    2021/03/04 20:13 [来自未知属地]

    0 举报
  • 第2楼
    当然低一些,体现在对比文件的选择,实用新型的对比文件选择范围小,仅限本领域,只要本领域没有对比文件,就算有新颖性

    2021/03/24 11:06 [来自江苏省]

    收起回复 1 举报
    • 2021-03-24 17:30:12 [来自吉林省]

      回复 0 举报
    • 2021-03-25 11:30:03 [来自北京市]

      回复 0 举报
    • 2021-03-26 09:17:27 [来自吉林省]

      回复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