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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在技术方案/实施例中提到,以和主要效果区分主次和发明顺序的技术果,会判为单行路原则么?

发布时间:2021.03.03 吉林省查看:828 评论:1

本帖最后由 江河浪湖海波 于 2021-3-6 21:36 编辑

rt。很多情况下,技术方案只写一个主要技术效果可能会创造性有限,而写多个效果,极有可能其中某个a效果被判断为“容易想到”,且如果实现a效果“想不到其他替代方案”,那么就很可能将主要技术效果当做a效果的附带发现而否定申请的创造性。

实际撰写经常要考虑这种情况,因为不可能确保每个技术效果具有很多实现方法,需要进行很多取舍,所以考虑能否不做取舍。
于是问题在于:
1 如果只将a技术效果写在说明书技术方案/实施例中,而在“发明所解决的问题”中只写主要效果,即将主要效果与a进行明显的主次区分/发明发现顺序区分,a还会如上述影响其他效果的创造性么?
2 要满足“单行路原则”,是否需要a效果具有唯一解决方案,假设是两个方案呢,又或者是明显有限个方案呢?
还有一个与标题无关的问题:
3 对于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实施例,分别写入三者中的技术效果,其在专利中的作用是否有区别?
例如:
技术方案:一种带横纹的钉子。
技术效果:主要效果:使钉子周围挤压其的物体变形以改变二者的摩擦力随钉入深度的累加曲线 且可防止真空导致的摩擦增加,因此可以钉的更深;技术效果a:在以钉子连接的两物体相互晃动时,横纹可以阻碍钉子滑脱。
那么上述问题1被具体为:在说明书中“发明所解决的问题”中只写了“降低了随钉入深度而增加的摩擦力”这个主要技术效果,而只在技术方案或实施例中提到了“减少相互晃动造成的滑脱”,假设关于减少滑脱仅能想到横纹这个解决方案,这样写是否依然会影响主要效果的创造性呢?

ps:附加一个坛友发的相关文件,里边提及了次要的技术效果不应因上述原因否定主要效果的创造性(作者观点),但同时又提到即使不写入技术效果也不会阻碍审查人员用推知的技术效果否认其他效果的创造性(即审查人员可以不因申请中的刻意回避而受到干扰),于是似乎可同样引出与问题1类似的问题,即技术效果的主次之分,是以撰写人文字为准,还是可由审查人员自行判定?
ps2:对于该原则的使用,据说审查时很少会遇到,但考虑到无效时如果可能,请求人肯定不会放过机会,所以应该会很重要,如果有大佬恰巧看过与标题所述类似案例,请务必指点。。。

附件:

  • 从技术效果的多样性看要素替代发明创造性的判断.pdf 下载

标签: 专利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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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顶一顶,这个太重要...

    2021/03/06 21:13 [来自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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