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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变更、延期以及注销

发布时间:2021.02.25 北京市查看:789 评论:0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自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等申请不收取规费。

办理质权登记事宜由质权人、出质人双方共同办理。双方可以委托同一个人或同一个代理机构代理。

二、办理途径

办理质权登记及有关事项有以下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办理

1.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010-63218500

2.直接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205办公室。

3.直接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窗口地址,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 “常见问题解答”栏目《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地方商标受理窗口汇总表》,网址:www.cnipa.gov.cn。因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的商标业务有所不同,是否办理商标质押业务,请咨询当地的商标受理窗口。

(二)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质权登记的书件格式

1.《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及承诺书

2.《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及承诺书

3.《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及承诺书

4.《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及承诺书

5.《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四、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A.申请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有关业务的承诺书。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B.申请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2)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承诺书。

(3)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C.申请质权延期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2)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承诺书。

(3)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办理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D.申请注销专用权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2)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登记注销承诺书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印或者印刷形式,出质多件商标的,在一份申请书种列明,相同、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出质。

(2)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权人的签字,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加盖代理人的章戳。

(3)出质***权人办理有关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业务的承诺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权人的签字。

(4)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②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③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④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⑤担保的范围;

⑥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5)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二)提交申请书件

申请人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有受理权限的商标受理窗口或质权登记受理点直接提交申请文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文件报送商标局。

(三)《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的领取和补发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载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出质***权人遗失《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的,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补发登记证申请,由商标局予以补发。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商标局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由办理质权登记的经办人或其授权的人领取,领证人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有关授权文件。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邮寄或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3.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4.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5.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以上内容于2021年2月19日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质权登记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登记人员的要求为准。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标签: 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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