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针对“协和”“同济”等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终于出手整治了!

发布时间:2021.02.08 北京市查看:721 评论:0

2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全系统电视电话会议并印发通知,要求全系统主动作为、落实责任,开展坚决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行动,逐一核查在名称中使用“协和”“华山”“同济”“华西”“湘雅”“齐鲁”“同仁”等知名医院字号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含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严厉惩处扰乱医疗市场秩序违法行为。


知名医院是凭其医疗实力赢得了社会信誉和群众口碑,但有的医疗机构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字号,欺诈、误导人民群众,在医疗活动中危害患者身体健康,严重侵害了正规医院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形象,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对此,社会反响强烈。
此次市场监管部门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是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彻查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筑牢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屏障。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全面清理含有知名医院字号的市场主体。对未办理医疗机构许可证或者证照不一致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一律责令变更名称;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医院管理、医疗美容、药品等相关行业企业,其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律依法予以纠正。知名医院之外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无权利人直接授权的,一律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字号。

此次清理整治重在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医疗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企业名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引人误认是知名医院的商品或者与知名医院存在特定联系;加大力度打击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名称标识,或利用违规名称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及诱导患者、夸大病情或者疗效的行为;加大对知名医院商标权利的保护力度。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强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市场主体相关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加强信用惩戒。同时,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协调沟通,建立知名医院品牌保护的长效机制。

对此,众多网友无一不鼓掌叫好,并纷纷表示早该清理了!


确实,在过去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像这种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字号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有很多。

比如去年利用“中国信科APP”以及微信等网络平台,打着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的旗号,从事**活动,并转移非法所得的山寨公司。

后来中信集团发现此事立马澄清及严正申明他们并未从事任何****活动或相关业务,从未在互联网、手机AP上开设****机构,也未授权任何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使用自家的品牌/商标/字号或授权以“中国信科”名义开展此类业务。

还有今年上个月,在开曼群岛注册的一家名为“中国科大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China Keda Education Group Limited)的企业,未经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以下简称中科大)许可就擅自使用“中国科大”校名简称和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字号。

幸而在这家冒用“中国科大”名称的公司上市之前,中科大就及时发布声明称将依法采取措施进行维权,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看来不仅是知名医院,甚至知名高校、国企、央企、知名私企等,其名称也被他人傍过名牌。

图源 PIXABAY

所以对于这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是怎么界定的?
从商标方面来说,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至于哪种情况是不正当竞争,哪种情况属于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 “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对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进行了明确的区分:“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

由此可见,判断构成商标侵权还是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判断是否构成突出使用。

另外,我国对企业名称权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名称权进行保护时,构成了一个完整、全面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体系。

这里可以简单的说说:

1、《民法通则》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它是从民事主体的人格角度立法,着重保护企业的精神利益。对于盗用、假冒、诋毁他人的企业名称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当然,企业名称具有商业价值,对企业名称权的侵犯,一般会造成该企业的财产损失,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赔偿。而在保护的途径上,被侵权既可以采取自我救济的方法,也可以采取司法救济的方法,或者在自我救济无效、无力的情况下,再向法院请求保护。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也是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其主要体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处罚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扣缴营业执照等。
企业名称本来就是含金量极高的无形资产,不能任由无良商人打擦边球冒用。然而近年来,医院字号、高校简称、企业名称等被一些企业冒用的事情频频发生。

尽管人人都知道他人冒用的事实,但却并非所有维权官司都能打赢。毕竟相关保护机制不健全,而这也是此类冒名行为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不过如今我国正加大对知名品牌、驰名商标、老字号等标志的保护力度,也正坚决遏制假冒商标、恶意抢注、搭车模仿等商业标识侵权行为。而针对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则采取适当宽松的比对标准,切实提高对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总之,在创业之时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避让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以避免不当使用企业字号、名称的行为构成侵权。而创业多年的企业也应当保持企业字号和商标的统一性,在办理企业注册的同时也要同步申请相关的商标注册,对于已经存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却还未注册商标的,应及时把企业字号通过商标注册申请保护,必要时还可以考虑通过变更企业名称实现字号和商标的统一。

标签: 知识产权 打击傍名牌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暂无评论数据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