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有了授权就能维权了吗?“接吻侠”告诉你

发布时间:2021.01.24 江西省查看:925 评论:1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了M文化传播公司诉D科技公司(该公司系涉案网站“站长之家”的经营者)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认定“接吻侠”微信表情包美术作品著作权人未将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M文化传播公司,M文化传播公司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维权诉讼,裁定驳回M文化传播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裁定已生效。

案情回顾

原告M文化传播公司:M文化传播公司享有“接吻侠”微信表情包作品著作权。
M文化传播公司诉称,经案外人金某授权,M文化传播公司享有“接吻侠”表情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D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站长之家”,将“接吻侠”表情包提供给网络用户下载,侵害了M文化传播公司的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D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5万元。

被告D科技公司:M文化传播公司不享有“接吻侠”微信表情包作品的著作权。
D科技公司辩称,M文化传播公司不享有“接吻侠”微信表情包作品著作权,该表情包不属于知名作品,且D科技公司不具有侵权的故意,请求法院驳回M文化传播公司的诉讼请求。

那么,M文化传播公司是否享有“接吻侠”微信表情包作品的著作权呢?




法院经审理认定


案外人金某系涉案“接吻侠”微信表情包系列美术作品的作者,在与M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的《授权书》中,将“接吻侠”品牌的宣传运营、起诉维权等权利授予M文化传播公司。

M文化传播公司不享有“接吻侠”表情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侵权纠纷起诉必须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条件,即原告必须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享有人,否则无权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本案中,M文化传播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涉案作品在微信刊载信息载明,案外人金某是涉案美术作品《接吻侠》及“接吻侠的友情2”“接吻侠夏日之旅”“接吻侠2”等系列作品作者,金某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涉案《授权书》部分内容↑↑




从“接吻侠”表情包的授权情况看,M文化传播公司与金某签订《授权书》的授权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授权区域内宣传运营“接吻侠”品牌,二是针对被授权作品,采取必要措施抑制侵权活动的维权权利,其中并不包含“接吻侠”表情包的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亦未将该表情包的著作权转让或许可M文化传播公司使用。因此,M文化传播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接吻侠”表情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M文化传播公司未获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权针对该权益行使维权权利
诉权派生于实体权利,依附于实体权利,不能脱离实体权利进行转让。《授权书》中写明,M文化传播公司可以其名义,对侵害涉案作品行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抑制侵权活动,包括调查取证、委托律师、行政诉讼、刑事报案、司法诉讼、收取赔偿款等维权措施,该条款是对诉权转让的约定。如前所述,M文化传播公司在未获得“接吻侠”表情包信息网络传播权(实体权利)的情况下,无权以原告身份提起维权诉讼(诉权)。

综上,M文化传播公司未获得“接吻侠”表情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无权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维权诉讼。

裁判结果

M文化传播公司在未获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情况下,无权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维权诉讼。法院裁定驳回M文化传播公司的起诉。

法官说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文超

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属于民事权利。依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属于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之一。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特点,可以被多人同时使用,而且著作财产权同一权能可以被多次处分,因此为鼓励作品使用和传播,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权利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愿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

当著作权被侵害时,被许可使用作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可以作为原告起诉需要审查其与被诉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否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著作权许可分为专有使用权许可和非专有使用权许可。在专有使用权许可的情形下,被许可人作为作品唯一有权使用人,著作权被侵害时其利益直接受损,与被诉侵权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在非专有使用权许可情形下,被许可人为有权使用作品的人之一,著作权被侵害时其利益亦直接受损,并与被诉侵权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考虑到在非专有使用许可情形下,著作权人也可以使用作品,而且被许可人可能有多个,为维护正常诉讼秩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在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形下,被许可人亦可以提起诉讼。

因此,该类案件可以按照“1+3”四步骤审核法进行规范性审查。具体来讲,“1”是指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权属情况。“3”是指涉案作品的许可授权情况,具体包括:授权的主体(比如是否存在多个权利主体)、授权的内容(比如写成“发行权”“收益权”“运营权”“起诉权”等与著作权无关内容)、授权的客体(授权合同针对的对象客体是否为本案涉案作品、是否具有对应关系等等)。按照以上“四步审核法”基本上就能确定原告与案件是否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判断其是否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此外,实践中,存在部分维权代理公司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著作权维权诉讼,上述授权方式可能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但应看到,维权代理公司在该类诉讼中,通过代理案件所获得的实际收益为法律业务服务费,与著作权人提起诉讼后所获侵权损害赔偿具有本质区别。在此情况下,若认定为适格原告,即意味着维权代理公司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即可提起诉讼,亦可另行转让原告的身份来牟利,与民事诉讼法起诉的规定不相符。从保持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各方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角度分析,不允许维权代理公司在未取得相应实体权利情况下,以原告身份进行维权诉讼。因此,只有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一并转移才能起到保障实体权利的作用,未授予著作权权利,只授权他人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

审判团队


审判员:李文超


书记员:李昕豫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21/01/24 23:09 [来自未知属地]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