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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21条

发布时间:2021.01.15 未知属地查看:912 评论:4

第二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执业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分所用自己的名义与客户签订代理合同属于违反上述问题吗?如果属于,那成立分支机构的意义又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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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成立分支机构的意义在于纳税吧,还能承担一些当地企业需要承担的义务,社保啊啥的,对企业管理不太懂,但应该就是这个意思。
    比如,你是北京的所,在河北某市聚集了一批代理人写案子,他们算是乌合之众吗?他们算是北京在河北的长期出差人员吗?他们的社保怎么上,纳税怎么纳,公积金怎么交。对应地市的工商等部门能管这帮人的经营行为不能?成立分公司,这一切问题都解决了。

    2021/01/15 08:46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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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15 10:19:15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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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分支机构很多时候也是为了办事方便,比如北京某机构办理阿里巴巴的专利,就可以在杭州就地整个分支机构服务。

    2021/01/15 09:00 [来自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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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15 10:19:06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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