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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的命名是否构成对保护范围的限定?

发布时间:2021.01.14 四川省查看:932 评论:2

例如,假设有两个圆盘,我们在撰写是命名为:第一圆盘和第二圆盘,则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如果将其写为:上圆盘和下圆盘,或者,大圆盘和小圆盘,这种是否也构成对保护范围的缩限?

标签: 专利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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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在实施例里面,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问地得出,哪个是大圆盘,哪个是小圆盘,并结合附图,就是清楚的,就是对保护范围的限制;
    大小是绝对的特征,两个一比,肯定一个大一个小;上下的话不好说,上下是相对的,物体的摆放方向一换,上下就换了,所以吾以为上下圆盘作为范围的限制力度不够;但如果是重型机械,不能倒立摆放之类的,上机架,下机架,一般来说应该是可以的。

    2021/01/14 17:24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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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如果定义“上”、“下”或者“大”、“小”,肯定是这个方位特征或形状大小是有必要定义的,用“第一”、“第二”描述后,也会进一步的描述两者的位置或者大小,不然没必要限定,没懂纠结的点。

    2021/01/14 18:1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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