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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名称与具体实施例中的名称是否可以不一样?

发布时间:2021.01.02 上海市查看:1022 评论:9

发明名称与具体实施例中的名称是否可以不一样?
比如发明名称如果是“一种机械装置的维修方法”,这是一种通用性的机械维修方法,而在具体实施方式中,我能否在开头处这样写:“本实施例提供了一种汽车发动机的维修方法”,然后在具体实施方式的最后部分再这样写:“本发明的维修方法并不限于对汽车发动机的维修,在根据本发明的其它实施例中,上述维修方法用于对其它机械装置的维修 ”。

也就是说,具体实施例中全文都没有出现与发明名称一致的“一种机械装置的维修方法”,这样是否可以?

我自认为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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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如果汽车发动机也属于机械装置,个人觉得可以

    2021/01/02 13:16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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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同问,楼主那种写法有没有问题。我一般具体实施例都这样写:具体实施例1一种机械装置的维修方法该具体实施例为一种汽车发动机的维修方法。巴拉巴拉。。。。

    2021/01/02 18:41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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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我写实施例从不加标题,开门见山

    2021/01/02 22:38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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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那就需要判断是否存在不支持的问题了,如果上位概括的没有问题,还是可以的。

    2021/01/03 04:35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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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说明书写成诗歌也没人管,只要你能说的清,自圆其说即可,所以你看说明书的写法大家百花齐放,放飞自我吧,亲

    2021/01/03 08:1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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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我以为应该,权要是概括,实施例是具体,所以就应该写具体的名称。

    2021/01/03 11:43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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