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与具体实施例中的名称是否可以不一样?
发布时间:2021.01.02 上海市查看:1022 评论:9
比如发明名称如果是“一种机械装置的维修方法”,这是一种通用性的机械维修方法,而在具体实施方式中,我能否在开头处这样写:“本实施例提供了一种汽车发动机的维修方法”,然后在具体实施方式的最后部分再这样写:“本发明的维修方法并不限于对汽车发动机的维修,在根据本发明的其它实施例中,上述维修方法用于对其它机械装置的维修 ”。
也就是说,具体实施例中全文都没有出现与发明名称一致的“一种机械装置的维修方法”,这样是否可以?
我自认为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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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雪孩子
[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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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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