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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下新颖性的问题,可否从说明书中补入特征以克服新颖性缺陷?

发布时间:2020.12.18 浙江省查看:1518 评论:5

如题。 申请日为X日:申请1是系统的方法,与申请2的绝大部分内容相同。 为了装B,在申请日X+1日时申请:申请2是系统,仅有个别很小的结构内容能区别于申请1的全文,且没体现在权利要求中,仅体现在说明书中。 现在,申请2被指出没有新颖性。是否可以从说明书中,把这个很小的区别,引入到独权中,以克服新颖性的问题(抵触申请)。 (创造性没问题,申请1已授权。)

标签: 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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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为了限制得更清楚,明确的是:该“很小的区别”没有在申请1中出现过,也并非“惯用手段”,因此更谈不上“惯用手段的替换”了。

    2020/12/18 11:04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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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江河浪湖海波 于 2020-12-18 13:53 编辑

    这个“小的区别”对申请2解决的问题有任何联系么,没有的话就等于“实质相同”,不具新颖性。另外先不论是否具有新颖性,听你的描述应该不具有创造性。。,如果这个特征都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就更谈不上区别技术特征。

    2020/12/18 11:53 [来自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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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可以加啊,只要说明书中有记载,就可以加
    单独对比原则,没有公开,具有新颖性

    2020/12/18 14:1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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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ztek 于 2020-12-19 13:30 编辑

    江河浪湖海波 发表于 2020-12-18 11:53
    这个“小的区别”对申请2解决的问题有任何联系么,没有的话就等于“实质相同”,不具新颖性。另外先不论是 ...

    确实非必要,我们从权中的特征不都是非必要特征么?
    如题,创造性没有问题,不需要讨论。
    另外,“实质相同”,我搜了下审查指南,好像发明中没这回事?而且,有区别(该特征能带来小的效果),怎么会是“实质相同”呢?

    2020/12/19 13:27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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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83691870@qq.com 发表于 2020-12-18 14:19
    可以加啊,只要说明书中有记载,就可以加
    单独对比原则,没有公开,具有新颖性 ...

    谢谢。
    先答复试试看。

    这里,要特别鸣谢江苏审协,感谢审查员在最后一段带了一笔改小错误。给我本不想答的坚持去答一下。

    前面广东一个就一点暗示没有,快4个月了,基本都放弃了。这几天在论坛中转了一下,在“新颖性”淘贴的感召下,决定一试。

    2020/12/19 13:33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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