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求助,关于实务考试中从权的撰写问题

发布时间:2020.10.30 吉林省查看:1632 评论:2

本帖最后由 英俊潇洒的周律师 于 2020-10-30 15:01 编辑

拿14年的实务题举例,独立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消声结构,从权对消声结构进一步限定。其中第一实施例的消声结构由分流板和一对侧导风板构成,交底材料也对二者的位置限定为分流板固定连接在壳体顶部的内壁上,一对侧导风板对称地分别连接在壳体内侧壁上,分流板与一对侧导风板构成了一个截面为V字形的出风通道。我认为仅在从权中说明了消声结构包含的零件,未明确位置关系,会把无法消声的情况也概括进来,概括范围过大,存在解决不了技术问题的情况而得不到交底材料的支持。第二实施例的消声结构是设置在支架上的消声器。此处我认为消声器属于一种功能性的限定,即不需要对消声器进行进一步说明就可以解决技术问题了,可以在后接一个从权,进一步限定消声器内设置有竖直布置的一组消声片。但参考答案和我的想法正好相反。答案应该是没问题,但由于能力有限,我也找不出我的想法中的问题。希望各位可以为我答疑解惑,不胜感激。

附件:

标签: 专利撰写 专利实务


分享

收藏(1)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说下我的见解,不一定正确。
    首先,消声结构这个特征本身就是一个功能性限定的特征,说明它是一定可以消声的,不会把无法消声的情况也概括进来。
    其次,我觉得如果从权仅仅说明消声结构是消声器,那么其实没有太大的意义,因为消声器并没有对消声结构作很明显的限定,因为第二实施例的消声器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消声器内设置有竖直布置的一组消声片。如果认为消声器也是一种功能性限定,那么就完全和消声结构没有任何区别了。
    最后,答案不一定就是最好的,只要拿来参考,不要太过迷信答案。

    2020/10/30 16:26 [来自广东省]

    收起回复 0 举报
    • 2020-10-30 16:35:18 [来自未知属地]

      回复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