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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技术 等同技术与创造性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0.08.28 山东省查看:1372 评论:5

在专利申请、专利侵权分析和专利回避过程中,都面临一个关键问题。如何区别等同技术和创造性的关系,如果某技术改进不是公知常识,一定有创造性,一定不是等同,应该授权。这个论断对吗?

标签: 专利申请 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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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怎么可能对。

    2020/08/28 11:15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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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28 11:55:41 [来自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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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一个专利行业的人,脑子里面总装着对专利的各种想法,有的是侵权判定的想法,有的是专利新创性的想法;但是,一定要在脑中做两个密闭容器,把侵权判定方法和新创性的评价方法分别锁在里面,然后把钥匙扔掉,让这二者不能有任何融合。谈到新创性时,就不要想相同等同什么的;谈到侵权判定时,就不要想创造性什么的。这二者,是完全平行毫不相干的东西,他们永远不能见面。

    任何关于这二者融合的想法,都不要产生、不要讨论、不要思考,否则,你就错乱了。

    2020/08/28 14:28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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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macwolf2086 发表于 2020-8-28 14:28
    一个专利行业的人,脑子里面总装着对专利的各种想法,有的是侵权判定的想法,有的是专利新创性的想法;但是 ...

    好久没看到你在思博发言。

    2020/08/28 15:52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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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macwolf2086 发表于 2020-8-28 14:28
    一个专利行业的人,脑子里面总装着对专利的各种想法,有的是侵权判定的想法,有的是专利新创性的想法;但是 ...

    授权意味着规避成功,这是绝对错误的想法。虽然实践中可能正确率很高,但是授权和是否规避成功是完全没有逻辑关系的。别的理论先不提,就规避来说,规避成功意味着不侵权,那么判断是否侵权就要按侵权判定规则来判断,侵权判定规则的核心原则是相同和等同,相同暂且不表,单看等同侵权原则:

    第一、等同的判定客体是特征,而专利授权的客体是技术方案

    第二、被认为是等同的特征是否实现了“三相同”(相同的手段,相同的功能,相同的效果)以及是否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

    先说“三相同”,这很像授权时评价无创造性的“四相同”(相同的技术领域、相同的技术手段、相同的技术问题、相同的预期效果),但是,侵权时的“三相同”的比较对象是涉案专利的特征和被诉方案的特征;确权时的“四相同”的对比对象是被诉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是方案)。

    再说“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这个里引入了“创造性”这个概念,大部分人就是在这里开始和专利授权的创造性进行混淆的。

    因为别忘了,判定等同的技术起点是侵权发生日,而确权时的创造性判断的技术起点是申请日。确权时的创造性评价是对你申请日时技术的评价,侵权判定的无需创造性劳动是对被诉侵权时刻的技术评价。

    初学者会将这两种判定强行进行类比(比如之前的我),为了把侵权判定过程类比上授权的创造性判定过程,会这样类比:
    侵权判定中的涉案专利---类比为--->审查程序中的最接近现有技术A
    侵权判定中的被诉方案---类比为--->审查程序中的被审申请文件B

    我们来看一看,申请文件B在以A为最接近现有技术为前提下的授权,是否必然得到与其对偶的另一组对象得到不侵权的结论。更具体的,是B由于替换了A中的一个特征而实现的授权,是否必然得到其对偶的另一组对象得到不侵权的结论。

    我们先看,B“授权”就意味着相较A的“四相同”至少有一个不满足,按照三步法的通常理解,通常是由于技术手段不同从而解决了不同的技术问题,从而产生了不同的预期效果,“四相同”一下干掉仨,也就是说,由于B方案用特征b替换了特征a,从而解决了不同的技术问题,从而产生了不同的预期效果。 但是,这就能够否认特征b同时也包括特征a对应的技术手段,解决了特征a要解决的问题吗?当然是不能的。

    再看判定时间点的问题,在确权程序中,如果我们是无效请求人(无效也是确权程序的一部分),我们通常对一种情况很生气,即:明明市面上大把“烂大街”的技术能够拿来对这个专利进行无效评价,但就因为公开日不确定不好找,只能当做没看见。
    而侵权判定就不是这样了,如果你是原告,起诉侵权够晚,你可以拿最新鲜的公知技术来论证这个等同特征是个“烂大街”的特征,是“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可见,即使申请日时某个技术特征还是个宝,因此授权,也不能保证被诉侵权时这个技术就一定被认为是侵权判定意义上的“有创造性”,很可能那时候这个技术就已经“烂大街”了。总之就一句话,授权,是对你申请日时技术方案有创造性的奖励。

    以上还只是站在将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不加区分的情况下进行的理解推导,如果将“特征”与“方案”进行区分,上面的推导可能本身就是没有意义的,这个“没有意义”就来源于-----你非要把这两个不应该见面的两种理解强行进行融合,正推反推都觉得不是那回事儿。

    2020/08/28 17:32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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