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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关于抵触申请的问题,想问问大家,如下

发布时间:2020.07.22 山西省查看:1503 评论:5

申请1:权利要求书保护A+B 实施例具体描述A+B+C+D 附图能够明显看到A、B、C、D四个特征的具体结构; 申请2:权利要求书保护C+D 实施例具体描述A+B+C+D 附图能够明显看到A、B、C、D四个特征的具体结构; 问题1:若在申请1的申请日之后,公开日或者公告日之前提交申请2,算不算抵触申请? 问题2:若在申请日公开之后或者公告之后提交申请2,会不会没有创造性或者新颖性? PS:如果表述存在不恰当或有问题,还希望大家指出,谢谢。

标签: 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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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算,2、会;所有的技术方案是以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为准,而不是权利要求书

    2020/07/23 08:38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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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一楼正解,1就是抵触申请的定义,请楼主翻翻抵触申请的定义;新颖性的对比是单独文件的全文对比,不局限于权利要求。2的话申请1已经成为现有技术了,且公开了申请2的全部技术特征,申请2不会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2020/07/23 09:03 [来自广东省]

    1 举报
  • 第3楼
    同意2楼。
    新颖性判断比较的是该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的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的)公开的技术方案。

    2020/07/23 09:0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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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楼上说的都对

    2020/07/23 11:38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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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占楼学习!

    2020/08/06 16:40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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