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管辖权司法解释如何解读,请帮忙看看问题出在哪里
发布时间:2020.07.04 上海市查看:1453 评论:8
案件事实。
1)北京A公司的所涉案的软件系统,需要一个配套的U盾,这个U盾是软件系统的一部分,没有这个U盾软件就无法使用,软件从北京A公司的官网下载,但是在上海地区,这个U盾被指定:必须、且仅仅由上海B公司销售,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且每年收取技术服务收费;
从上海公司购买了的有U盾发票,实物,还有上海公司收取的每年的服务费发票;
这些事实清楚存在,
我认为:
上海B公司是北京A公司的上海地区的经销商和技术服务商,上海是涉案产品的销售地、使用地。
且上海地区有上百万的北京A公司的该软件用户并由上海B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和按年收费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2)北京公司的官网上面清楚的写明了北京A公司的上海服务机构是上海B 公司;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上述2条不管按哪条,按照规定上海的法院有管辖权,咨询了很多律师也说没问题,但是连续上海和北京高院的裁定都支持了被告,被告甚至在听证会都没有出庭,也不做任何答辩,提供了一大堆证据,上海和北京的法官在裁定书提都没有提这些证据,直接说没有证据,这法条到底该如何解读? 问题出在哪里?
到底是怎么回事? 这超出了我的认知,法条规定的清清楚楚,但是法院就是不这么判,请群里大佬解读下 后面我应该怎么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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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ger_x
[5]思博市市长
主题:36 回帖:320 积分: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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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ger_x
2020/07/04 20:00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小兔兔考专代
我估计,法院的观点是:这个U盾并不是软件产品本身,而是软件产品的一个关联产品;由于U盾需要另外购买(按照你的描述),那么U盾应该被视为另一个产品。
所以,如果你起诉的侵权行为是针对软件的侵权,判断侵权行为的所在地,应该是软件销售地,而不是U盾销售地,这个没毛病。你仅仅证明了U盾在上海销售,的确不能直接证明软件在上海销售。你也没有证明被告上海公司跟软件销售之间的关系(技术支持不等于销售)。
从楼主的陈述来看,有可能是没有请律师,自己起诉、出庭的。这是很危险的事情。专利诉讼对律师的要求是比较高的,自己去起诉,很容易弄巧成拙,为什么不请个律师呢?反正律师费由败诉的被告方承担。
2020/07/05 17:40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小兔兔考专代
针对这句话再回复一下。你如果没把专利的价值发挥出来,是你自己的问题,不是专利的问题,你很失望我理解,但是失望完你不应该去埋怨专利制度;而是应该多思考思考如何利用好自己的技术、利用好自己的专利,以及更多地和懂行的专业人士合作。
像华为、腾讯、大疆之类的公司,每年申请那么多专利,如果专利没有价值,难道他们都是傻子?都给国知局白送钱?
2020/07/05 17:44 [来自广东省]
1 举报tiger_x
被告之一上海的公司 我从上海公司购买了U盾 有发票 也有每年的技术支持服务费用的发票 这U盾是配合软件使用的 说的清清楚楚 我没放法院裁定是觉得暂时没必要
有律师 律师说无可奈何
2020/07/06 12:27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tiger_x
我并没有扯到专利制度 你要扯到这个的,我只是针对我的专利的价值产生了疑惑 很多小公司都会有同感 大部分就是报项目了 你这边说以偏概全了
2020/07/06 12:29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tiger_x
我只是想听下有没有什么建议没有 没有也就算了 不要上来就指责好吗
2020/07/06 12:3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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