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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赔偿是中国专利的紧箍咒,不要也罢

发布时间:2020.06.30 北京市查看:1530 评论:2

6月28日,备受业界关注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公布的新闻稿展示了草案的几大“亮点”,排在头条的是取消了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为十万元的规定。理由是有人认为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市场价值较低,十万元的赔偿数额偏高,对当事人责任过重,建议下调或取消。


对于这个理由,笔者不敢苟同,但暂不赘述。我们先谈下这个法定赔偿的问题。很多业内人士对取消法定赔偿的下限表示不解,认为这有可能降低对侵权的惩罚力度。


实际上法定赔偿并不见得是个好东西,在专利法修改的过程中,大家都把焦点放在法定赔偿上,比如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500万元,都欢欣鼓舞。 我们的专利行权已经患了法定赔偿依赖症。这是不正常的。
法定赔偿只有在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益以及合理许可费都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使用的。我们现行的专利法也是这样规定的: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只要专利权人取证稍微方便些,拿到侵权人的销售数据,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益以及合理许可费这些参数都能轻易确定。


只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实在太依赖法定赔偿,拿到法定赔偿上限之外的数额都能成为新闻。以至于经常有人误以为中国专利侵权的最高赔偿额就是人民币100万元。可见法定赔偿多么深入人心。


根据国知局《2019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2015-2019年法院判定赔偿或者庭审和解金额高达95%都在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或者无赔偿的超过50%。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应该是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益或者合理许可费的倍数确定,这应该成为常态。法律应该为权利人取证提供方便,计算赔偿难的问题自然迎刃而解,而不能过度依赖简单粗暴的法定赔偿。如果判决在法定赔偿范围内的专利案件比例在5%,而不是95%,多一点少一点又有什么影响呢?如果索赔只能依据法定赔偿,赔偿数额定高了,让企业无所适从,定低了又起不到威慑作用,正反都不适合。

专利赔偿老是围绕着法定赔偿打转,根本就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


文章作者:佑斌,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Bp3GSX174zbQzC9h0p7kiw 思博网授权转载





标签: 中国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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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给大家一个保本又不能暴富的标准

    2020/06/30 14:37 [来自广东省]

    1 举报
  • 第2楼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市场价值较低”,这句话本身就很有问题

    2020/06/30 15:19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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