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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粤视角:浅析“修改超范围”

发布时间:2020.06.19 广东省查看:1237 评论:2

本帖最后由 科粤知识产权 于 2020-6-19 17:29 编辑


文章版权归科粤知识产权所有,请勿随意复制转载,如需转载,请标明文章出处,谢谢!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明确:《专利法》第33条所称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指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对于分案申请,是指申请日提交的原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上述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应当是确定无疑的,不包括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推测出的技术内容。也就是说,专利申请文件经修改后,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着不能从原申请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则认为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在实际答复审查意见中,我们需考虑该修改是否会修改超范围,以下为笔者实际遇到的两个情况:
       1、原申请保护一种组合物,在原始申请中记载,该组合物在常温250C下混合均匀。从原申请记载可以看出,申请人不慎将“25℃”误写成了“250C”。针对上述内容,第一种修改方式为申请人将“250C”修改为正确的“25℃”,第二种修改方式为申请人将“该组合物在常温250C下混合均匀”修改为“该组合物在常温下混合均匀”。
       2、笔者认为,第一种修改方式,原始申请中明确记载了是常温,而根据生活常识可知,温度的单位为℃,该℃中的“°”与数字“0”形似,则根据该原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则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常温250C下混合均匀”关于温度的单位属于笔误, 则将其修改为正确的25℃并不超范围。

      第二种修改方式中,常温指的是25℃,而我国工程上常温是按20℃计,而即使该原表述错误的250C指代的为25℃,修改后的常温的范围要大于该原表述的内容。所以,该第二种修改方式是不被允许的,属于修改超范围。
     原申请中保护一种杂质的检测方法,在原始说明书中记载“用ChemDraw软件画出可能存在的某化合物的二维结构”,现将该技术特征合并入权利要求书中,第一种修改方式是将技术特征“用ChemDraw软件画出可能存在的某化合物的二维结构”直接放入权利要求书中,第二种修改方式是将“可能”删除,将技术特征“用ChemDraw软件画出存在的某化合物的二维结构”放入权利要求书中。
      笔者认为,原始申请中说明书明确记载了“用ChemDraw软件画出可能存在的某化合物的二维结构”,由于杂质未确定,其二维结构也不是确定的,修改时如果将“可能”去掉,超出了说明书的记载,会致使修改超范围,该处的“可能”按照权利要求书的上下文记载不会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第一种修改方式的修改是根据说明书直接得出的内容,不会修改超范围。

        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并不能公开发明创造所涉及的全部技术问题,其往往需要根据申请文件的整体内容,来对权利要求加以理解并进行说明,即使是权利要求书中由于不同语境下的不同表达方式上的简单区别,也应当结合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中的内容来判断。因此,对于“修改超范围”,更应有针对性地从是否属于“直接推导出的内容”角度做出判断。


标签: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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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话说我上周才投了贵公司简历来着。。

    2020/06/28 18:0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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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971692134 发表于 2020-6-28 18:02
    话说我上周才投了贵公司简历来着。。

    感谢您对科粤的支持!

    2020/07/06 16:4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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