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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查意见中对比文件技术领域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06.04 浙江省查看:1327 评论:2

最近接到一个发明的审查意见,本发明写的是医用病床,而审查员在下一审时,对比文件1引用的技术领域是病床,而对比文件2引用的技术领域是窗户卷帘; 审查员通过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说明我的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 请问这样完全没有联系的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可以来判定吗?

标签: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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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这个好像领域相差的特别大,但是指南中还想对发明的审查是可以跨领域的

    2020/06/05 07:5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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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你这样想 其实这就是生产制造这个大领域的 有没有结合启示?

    2020/06/05 09:10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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