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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为什么B不对啊

发布时间:2020.05.27 北京市查看:1211 评论:15

27、某发明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发动机,其特征为a+b。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还包括特征c。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发动机,还包括特征d。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还包括特征e。”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下列哪种修改方式是被允许的?
A、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发动机,其特征为a、b和d”,删除其他权利要求
B、权利要求1未作修改,将权利要求2修改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还包括特征c和e”
C、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发动机,其特征为a、b和e”,删除其他权利要求
D、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发动机,其特征为a、b和f”,特征f在原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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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B的权利要求2不符合进一步限定的要求吗

    2020/05/27 07:1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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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这个是2012年卷一的第27题,不过为什么B不对啊

    2020/05/27 08:31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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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无效修改时候,修改只能以原权利要求限定为基础,不能引用说明书,只能删减,即原来写了abc  abcd  abe三种方案,只能这三种了,木得修改的。审查的时候得到说明书支持,还能修改下。

    2020/05/27 08:43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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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所以,撰写的时候从权也要好好看下的,等到真诉讼无效了,就知道吃亏了

    2020/05/27 08:44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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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无效阶段只能删减

    2020/05/27 09:4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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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bingfeng 发表于 4 小时前无效修改时候,修改只能以原权利要求限定为基础,不能引用说明书,只能删减,即原来写了abc  abcd  abe三种方案,只能这三种了,木得修改的。审查的时候得到说明书支持,还能修改下。

    图中的第四项指的是可以增加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啊

    2020/05/27 13:06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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