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你买的维密可能是假的,“维秘”商标一审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20.05.19 北京市查看:698 评论:0

因为疫情,宅家胖若两人的估计有不少吧?


当人们发现自己昔日的大长腿变大象腿,身材臃肿得无法出来见人的时候,燃脂健身就成为了大家最主要的运动项目。


说起健身,无一不想到有着好身材的维密天使们。



没有任何多余的肥肉,看起来紧致又很性感。天啊,这就是大众女孩心中的完美身材,男孩心中的绝美女神!


说起维密天使们,就必须要提起维多利亚的秘密了。


作为一个女性内衣品牌,“维多利亚的秘密”这个名字无疑是成功的。在维密公司的诱导下,它引起后来人的无限遐想。这为产品的神秘感和高贵感的塑造提供了空间,从而让“维多利亚的秘密”成为神秘、魅力、奢侈、纵容的代名词。


后来,维密开创性地与电视、网络等媒体合作后,便让这个风靡全球的世界顶级内衣品牌,一年又一年地创造着时尚界内衣秀的奇迹。很快在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狂潮,使得“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名声大噪。


有人称“维多利亚的秘密”是一个可以创造神话的品牌,因为维密公司举办的时尚内衣秀挑战人类创造力与想象力的极限,以至于人们每年都认为下一年的时尚秀无法再超越。

也正因为“维多利亚的秘密”一直都是世界女性所追崇的产品品牌,故而引起不少商人的眼红。


脑子转得快的人都很擅长打擦边球,既然不能使用全称,那么使用简称应该不会被人发现吧?


所以,究竟“维秘”算不算“维多利亚的秘密”的简称呢?


关于这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维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并于线上进行了宣判。在查看其结果前,我们了解一下此案的来龙去脉。


案情回顾:

本案原告朱某于2011年2月21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第9132008号“维秘”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薰衣草香油;芳香精油;花精(香料);化妆品用香料;化妆品;洗发液”等商品上。



2016年6月2日,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简称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以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4481219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等理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但朱某不服该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其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文字的整体呼叫及文字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一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诉争商标由汉字“维秘”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维多利亚的秘密”构成。由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提供的相关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相关裁定书等证据可知,“维多利亚的秘密”系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享有权利的内衣品牌,可简称为“维秘”。


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该品牌及其上述简称即已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所熟知,“维多利亚的秘密”与“维秘”也通过使用形成了对应关系。本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在含义上亦具有对应关系,已构成近似商标。


考虑到上述因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若允许上述商标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之上,会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注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导致混淆误认。


最终,法院一审认定诉争商标“维秘”与引证商标“维多利亚的秘密”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一审宣判后,原告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这位原告申请“维秘”商标的行为一看就知道是蹭大公司的热度呢,只要维密公司拿出足够证据来,自然可以申请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但如果人家在自己的商标无效之后还继续将“维秘”字样印在商品上,届时就不是一件小事了。


我们可以看看此前一个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的经营者,获得了怎样的惩罚。


2018年11月,衢州公安机关曾接到“维密”以及“PINK”商标的权利人举报,称淘宝上有人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


在该商标权利人举报后不久,公安机关便根据线索,很快在衢州将涉案的“维密时尚潮流馆”淘宝店女店主王某抓获。


而后在2019年8月12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据悉,此案是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以来,审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


讲真,哪怕“维密”品牌名气不如以往了,哪怕维密公司的领导们因为疫情只能在家呆着,无法及时处理商标侵权案件。只要该公司拥有商标权,也不可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产品上使用其商标!


毕竟维密公司的 VICTORIA’S SECRET 品牌,早已在多个国家做了商标保护。


在我国,负责“维密”品牌运营的公司是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自1993年起就完成“VICTORIA’S SECRET”商标的注册,其范围涉及了服装、香水、化妆品、时装咨询等相关产品和服务。


随着维秘在中国的品牌运营,该公司又在我国申请注册了“维秘”“秘密”“维多利亚的秘密-维秘”“维多利亚的秘密-维密”等多件商标。



截至目前,维密公司在我国总共申请注册了846件与维密相关的商标。

经营者们明明知道维密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做得非常好,可偏偏还是喜欢使用这家公司的品牌名称。


通过百度搜索,我们能看到不少假冒维密商标案。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不能不让人产生疑问:是因为在判定商标执法过程中,仅仅是把商标给撤走,或者是一部分经济处罚起不到根本作用,而处罚力度又太轻,所以才造成山寨商标泛滥成灾的情况吗?


我们来看看,在一般情况下,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如何进行处罚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款的有关规定处罚。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在假冒的数量和金额达到法律规定时,侵权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假冒他人两个以上注册商标,金额在3万元以上,即触犯刑***被定罪处罚。


总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会损害到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会损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还会威胁到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蜗牛纳希望那些恶意抢注商标或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经营者们,多多了解侵犯知识产权的严重后果,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同时,蜗牛纳还希望广大消费者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共同保护知识产权成果,为保护科技创新、改善营商环境、推动文化繁荣出一份力!


标签: 商标注册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暂无评论数据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