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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半之子”商标侵权“胖子”吗?法院判赔10万元

发布时间:2020.04.29 北京市查看:1074 评论:4

当著名商标遇到山寨商标,它们之间会摩擦出什么样的火花来呢?


所有的爱恨交织、利益消长又是怎么样的呢?


接下来我们看看一个关于真假“胖子”的商标纠纷案例,看哪家“胖子”才是正主儿。


前不久,多次获评为“重庆市著名商标”的“胖子”商标,遭遇了与自己有相似标识的“月半之子”。


因为消费者很难分辨出二者的真假来,于是重庆胖子XXX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胖子公司)将“月半之子”的炮制者重庆老码头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老码头公司)起诉至法院。


而此案是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24日公布的一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据了解,重庆胖子公司享有第30类火锅佐料上第902855号等的“胖子”文字商标。该胖子商标多次被评为“重庆市著名商标”,且胖子系列产品还获得过“重庆名牌产品证书”、“最受消费者欢迎品牌”等荣誉。



此外,重庆胖子公司所生产的“胖子牌麻辣鱼”佐料在全国20多个省市均有销售,同时还享有专利号为ZL200930160342.X、ZL201430394474.X,名称为“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



再接着聊这个案子。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曾于2017年对老码头公司办公和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销毁塑料外包装袋,罚款3万元等处罚。而第12235041号“月半之子”商标在食品防腐盐、醋、酱油、调味料、胡椒、调味酱汁、豆酱(调味品)、鸡精(调味品)、味精商品上被宣告无效。


有人可能纳闷,“月半之子”和“胖子”只有一个字一样,总不至于消费者们眼神不好使,把这两个商标给弄混了吧?


这么想的人肯定是忽略了其他东西,事实上在经过一番对比后,不难看出“月半之子”为“月半”与“之子”上下排列;其中“月、半、子”三个字为红****”字为黄色,而底色亦为黄色,容易使相关的公众误认为“胖子”牌;而“月半之子”麻辣鱼佐料的装潢亦与原告的“胖子”牌麻辣鱼佐料近似。



对此,重庆五中院经审理认为:


1、被告生产的桶装麻辣鱼佐料及袋装麻辣鱼佐料标识中上下排列的“月半之子”四字因弱化了“之”字,会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原告生产的“胖子”牌产品,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


2、被告的包装桶及包装袋的装潢,在主要颜色、文字及其排列方式、宣传语句、装饰图案及其布局上与原告的装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决:
1、被告之一某调味品店停止销售被告老码头公司生产的涉案侵权产品;

2、被告老码头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犯“胖子”商标权的产品;

3、被告老码头公司停止使用与原告重庆胖子公司胖子牌麻辣鱼近似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被告某调味品店赔偿原告重庆胖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5、被告老码头公司赔偿原告重庆胖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6、驳回原告重庆胖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尽管再后来某调味品店和老码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但重庆高院决定驳回该上诉并维持原判。


针对此案,法官是这样解析的,原、被告系同在一个城市生产相同产品的民营企业,在“胖子”牌产品的知名度高于“月半之子”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公司恶意注册商标、“傍名牌、搭便车”,且故意实施了混淆行为。这既有违商业道德,也与社会核心价值观不符。


蜗牛纳查过,除了“月半之子”外,以前还有个“胖子妈”搭过“胖子”的顺风车。


2019年5月,由于重庆石三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胖子妈公司)在自家产品上对重庆胖子公司的进行了模仿,不仅在名称上和胖子极其相似,就连包装也几乎一模一样,故而重庆胖子公司胖子妈公司告上法庭。



很快,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对重庆胖子公司与胖子妈公司著作权侵权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在包装袋上使用侵害原告著作权的作品,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突出使用“胖子妈”标识或与原告公司产品近似装潢的麻辣鱼佐料,并赔偿原告重庆胖子公司的经济损失37万元。


这真是让人哭笑不得,重庆的“胖子”到底是沾了什么“烂桃花”呀,出现一个假妈妈就算了,连假儿子都跑出来“认亲”。


其实除了被“认亲”的胖子外,连带华为、小米、星巴克、七匹狼、洽洽等知名品牌都被山寨过。



会有如此之多的山寨出现,并不是正牌无所作为。


相反,为了维护自家的品牌,很多企业都做好了相应的商标保护,我们可以看看他们是怎么做的:


1、在商标未注册前,保留好使用的证据。比如保留好外包装以及制作合同、广告宣传片等,一旦发现有人恶意注册商标,也能拿出证明早于这个注册商标的使用;


2、在注册商标后若发现侵权,做好侵权证据的固定。委托公证处公证员到销售场所取证,以便于后续维权。同时,还可到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介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方式维权。


只是,光靠企业跟山寨们较真是不够的,有关部门也必须与时俱进起来,应该采取一些措施,让恶意抢注商标的企业或个体户输了官司又赔钱,谁违了法就必须让谁付出代价。


不然,即便这些企业为保护自家品牌注册再多的商标,也始终赶不上他人山寨的速度呀。


真是想什么就来什么。


今年4月21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其举办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规制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林广海表示,对于恶意抢注商标、严重违背诚实信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近年来人民法院采取五个方面的措施,形成了一套组合拳,严格规制恶意抢注商标。


1、通过案件裁判进行规制

2019年,人民法院审结一批恶意抢注商标的案件,让恶意抢注商标的当事人,输了官司又赔钱,谁违法谁就必须付出代价,坚决维护商标法律秩序。


2、通过司法政策进行规制

201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商标注册法律适用标准。今天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规制力度。


3、通过价值引领进行规制

坚持“商标是为了使用,不是为了炒卖”的价值导向,对恶意抢注商标,转让牟利的,依法不予保护,从恶意申请到恶意转让,进行全链条治理,让恶意抢注无利可图。


4、通过案例指导进行规制

例如往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乔丹”商标争议案,以及今年发布“奥普”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等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的坚定态度和积极效果,让恶意抢注行为知难而退。


5、通过共建共治进行规制

进一步畅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加强对恶意抢注商标申请人、代理人及有关企业的监控, 研究将不诚信诉讼行为人纳入全国征信系统,形成共建共治的威慑力。


从人民法院坚持“商标是为了使用,不是为了炒卖”的价值导向来看,我国对于恶意抢注商标,转让牟利的人,依法不予保护,让恶意抢注无利可图!


不得不说,这次人民法院采取的五项措施,不仅能够有效达到避免恶意抢注商标的目的,还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相信今后我国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能因此大幅提升,并且在有关部门出台的各种政策下,也能让商标保护成为保护创新创造、赋能商业繁荣的新基建。


标签: 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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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商标保护真是太重要了,意识还是太弱

    2020/04/29 13:4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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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芒果冰 发表于 2020-4-29 13:40
    商标保护真是太重要了,意识还是太弱

    是的,再小的店也应该重视起来,没准哪天自个儿起的名就火了呢

    2020/04/30 11:3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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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了解了

    2020/05/08 15:49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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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2020/05/09 10:0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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