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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拥有一项雨伞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未经甲公司许可,重庆的乙公司生产了该专利雨伞,并将该雨伞在成都销售给当地的丙酒店使用,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发布时间:2020.04.26 未知属地查看:315 评论: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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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使用外观不侵权

    2020/08/11 16:5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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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甲可以在亿生产地起诉,可以在自己的生产地起诉么?

    2020/09/17 01:21 [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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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23 10:03:0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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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使用外观专利不侵权,酒店作为使用方不发生侵权

    2020/09/21 15:00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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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其实重庆是有一家基层法院可以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全国唯一,为什么A不行?

    2020/09/27 00:44 [来自江苏省]

    收起回复 8 举报
    • 2020-11-06 10:29:3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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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06 17:02:53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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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07 22:59:33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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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丙只是使用

    2020/09/27 15:09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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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中级法院或最高院指定的法院

    2020/10/11 10:5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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