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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分案申请的

发布时间:2020.04.10 广东省查看:1331 评论:2

请问下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为什么《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为什么又讲可以在驳回后提交分案申请呢?
谢谢!


不是说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为什么审查指南又说收到驳回决定的3个月内能提出分案申请呢?
请问怎么理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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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收到驳回决定的三个月内,仍然可以提复审,那个期间内并不是已经被驳回,只能算是收到驳回决定,也就是说,有挽回余地。

    2020/04/10 17:17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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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收到驳回决定”,是指收到驳回决定通知书,收到驳回决定通知书的三个月内,专利处于pending状态,这3个月过去了驳回决定才生效,才能算得上“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

    2020/04/10 20:2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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