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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生成微信截图赔偿75万,腾讯续写“南山不败”神话!

发布时间:2020.04.03 北京市查看:1706 评论:6

这段时间,似乎结的案子蛮多的。


百度和搜狗的专利大战才刚打完呢,腾讯的案子居然也跟着结案了。


最近,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诉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不管是否经常使用微信,相信肯定有不少人知道,微信软件是腾讯科技公司开发出来的,然后授权给腾讯计算机公司进行运营。


但腾讯发现有某网络公司运营了“某截图”网站以及“某截图”“某对话生成器”等9款手机应用软件,可以让用户自行编辑生成包括微信首页、微信对话、微信红包等一系列与微信场景界面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虚假界面截图。


图源南山区人民法院


该网络公司在涉案网站和应用软件中不仅宣称“微商都在用的营销神器”“聊天转账效果100%一致”,还发布制作了虚假截图的教学视频或指南。


两腾讯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这家网络公司得知自己成了被告后,辩称他们开发的“某截图”等系列软件是一款图片编辑软件,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结果

经审理,南山法院认为:


1、涉案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等在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2、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某截图”网站及涉案9款应用软件中均提供了与两名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完全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图案,使前述软件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页面,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被告作为软件的开发、运营者,利用了两原告享有的竞争优势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向消费者提供了一款虚假截图的制作、生成工具,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对作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者的两原告而言,真实、诚信的微信生态系统是其核心价值,巨大的用户数量是其盈利的基础。而被诉网站和应用软件的出现,直接冲击了微信以熟人、真实社交为依托的运营基础,严重降低了广大用户对微信交互信息的信任,破坏了微信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长此以往将改变微信软件的使用体验,降低微信软件的社会评价,导致微信用户的流失,严重损害两原告的竞争利益同时,被告的行为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以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故而法院认为,被告利用两原告已经拥有的广大用户群体和已经建立的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通过提供损害两原告、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截图生成工具而获利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南山法院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应用软件中侵害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两名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系列案已生效。


据了解,该系列案是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这为应用软件设计元素作品认定的难点问题,以及互联网企业经营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新型问题提供了解决范式。



说起来,如果没有微商有这种造假的需要,那么就不会有网络公司会提供此类服务了。


假如以后没有这些可以制作微信聊天图、收账图之类的软件或网站,会不会有一大半的爱做虚假宣传的微商消失在朋友圈中?


蜗牛纳觉得,消失是不可能消失的。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遇到问题了肯定会想方设法地解决。


而解决的方法之一,也许是转载他人发在群里或朋友圈的微信截图。


这时候问题来了,此举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呢?



如果出于营利目的,转载别人的图片是需要版权所有人同意或者支付报酬的,否则便属于违法侵权行为。要是发这张截图的人依法追究责任,就得进行经济赔偿。


在微信朋友圈中转发图片,是有可能涉及:


1、肖像权:


肖像权和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不一定是同一个,例如摄影者给一个人拍了肖像照片,被摄影者拥有肖像权,摄影者则拥有著作权。

如果在转发的微信截图中有当事人的人物肖像,这个转载者就侵犯了肖像权和著作权,;如果不是人物肖像,一般就只侵犯了摄影者的著作权。
2、作品著作权:
一般而言,聊天记录不算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顶多侵犯人家的隐私权。

但比如有人针对一些问题发表了一段评论文字,或者总结并分享了一套自己的独创性营销思路,那么很可能会涉及作品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功。该规定对于作品的存在形式及载体并无任何要求。

基于那段评论文字是人家独立完成创作的,代表自己的观点,同时表达在聊天软件上,具有可复制性。毫无疑问,此人在聊天软件上发表的评论文字拥有著作权,所以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可以确定聊天软件作品是客观存在的。

3、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这两项权利主要是为了保护他人的思想表达不受歪曲。一般转发别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图或是成交图用于分享、学习,不进行改动的话是不会涉及这两项权利。

那么若是不想给别人追究自己法律责任的机会,特意注明来源的转载的话,是否可以避免自己侵权呢?


有较为明显的商业性质,就算标注引用出处了也照样有法律风险因为未经授权的商用行为是违法的。不过,即使没有商业性质的转载,同样要注明作者及来源。


可能很多微商的版权意识太过浅薄了,他们不知道商用了别人的微信截图可能会被起诉,尤其是使用微信公众号这类平台进行宣传,情节严重者甚至还要面临巨额的赔偿。


话虽如此,微商仅仅是个人所用或者学习,一般的转载都是合法的。


不过,就算他们有目的性地转载别人的微信截图并当做是自己的,只要别人没发现,自然就不会有被起诉的可能。


几年前知乎已经有了“维权骑士”,何时像微信、QQ这样的聊天软件也能有自己的骑士呢?


蜗牛纳觉得有关部门应该出台关于聊天软件作品保护的法律法规了,不然还是会有人不借助第三方软件,仅靠截图、修改便能把别人的经验和战绩据为己有,再通过宣传引诱消费者们上当受骗。


标签: 著作权 腾讯公司 不正当竞争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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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南山必胜客

    2020/04/03 16:4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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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强大的法务部门

    2020/04/07 14:0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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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腾讯在深圳打官司是不是就没败过

    2020/04/08 14:5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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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足以证明部分微商根本就是一坨屎,从道德来说,罚得好!

    2020/04/08 15:1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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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故乡月 发表于 2020-4-8 14:55
    腾讯在深圳打官司是不是就没败过

    确实,真的没见他们输过,太厉害了

    2020/04/09 10:5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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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专利苦手 发表于 2020-4-8 15:14
    足以证明部分微商根本就是一坨屎,从道德来说,罚得好!

    罚得太好了,而且也能让那些利用软件作假的微商再也骗不了消费者!

    2020/04/09 11:0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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