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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麻花”商标之争终审,重庆陈麻花告赢了国知局!

发布时间:2020.03.25 北京市查看:1033 评论:0

历时多年的“陈麻花”商标之争,终于有了一个结果。


最近有媒体报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3月19日发布了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陈麻花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为弄清案件来由,我们先看看一审是怎么判的。


一审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诉讼程序中,陈麻花公司提交了五组主要证据,包括营业执照、版权登记证书、历年店招照片、央视及重庆电视台等媒体相关报道“天天630”、荣誉证书、相关民事判决书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麻花”本身识别性不强,“陈”系常见姓氏,“麻花”是一种食品的通用名称,二者均系公共领域资源,而将姓氏与食品名称进行组合进行企业命名在重庆地区亦属常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已经在“陈麻花”与陈麻花公司之间建立稳定联系。且在2013年11月5日之前,“陈麻花”在重庆磁器口地区已经成为一种麻花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陈麻花公司的诉讼请求。


但陈麻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二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审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麻花”系规范化的商品名称,不足以证明“陈麻花”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成为通用名称。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识别性并非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考虑的要件。因此,被诉裁定及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法院予以纠正;陈麻花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也予以支持。


另外,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具有欺骗性,应当考虑标志或其构成要素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描述产生错误认识,构成欺骗相关公众。


而此案中诉争商标“陈麻花”中的“麻花”系一种商品,使用在除“麻花”之外的商品“怪味豆、琥珀花生、黑麻片、糕点”等商品上,以一般公众的辨识能力容易对标有诉争商标标识商品的产地、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在除“麻花”之外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诉裁定和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法院予以纠正。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陈麻花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383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42763号《关于第13488202号“陈麻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老街陈建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冯万金、重庆陈记香酥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大渝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针对第13488202号“陈麻花”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众所周知,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古镇是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古镇的名特产之一就是麻花,其中“陈麻花”尤其出名。



然而随之而来的商标、字号之争却一直没有停止过,直到现在,这起著名的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之争才尘埃落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能看出两个问题,对于其他企业而言同样值得注意:


1.像“陈麻花”这样姓氏+食品的名称是否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


2、商户们是否在姓氏+食品名称申请为注册商标之前,就实际使用了这一商标?


针对第一个问题,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而第二个问题,则要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按理说,公司申请的商标是他们自己的,与旁人无关。


但就是这个独占的举动招致其他商户的反对,他们认为此类商标遭到对方的抢注,并认为这些商标并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只是企图独占所有商户共有的资源,且以商标专用权为手段,打击同业者。


这一理由看上去是不是有点眼熟呢?让蜗牛纳想到以前的“双十一”商标抢夺战,也是该商标所有人被同行们电商平台联手围攻,同样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就这一点,其实只要企业有充分举证能够证明这种姓氏+食品的名称与其企业名称之间建立了稳定联系,并足以达到区分其与其他经营者的功能,那么此类商标便能够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加以保护。


那么,只要是姓氏+食品的名称注册就会被成功申请吗?

一般字体的普通姓氏很难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而普通姓氏以一般字体、并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与日常服务提出注册申请的,会因缺乏显著的特征而无法通过初审。


由于我国的姓氏比较多,且很多常用的姓氏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所以在日常生活用品或日常服务的类别中,以常用姓氏且用普通形式表现为商标的,通常不能获准注册。

但如果以特殊的形式表示,并指定使用在非日常生活用品与非日常服务的话,就有很大概率能够获准注册。


标签: 商标注册 国知局 陈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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