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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中院“云”审理一起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20.03.14 江西省查看:564 评论:0

记者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丽水中院)获悉,近日,该院借助互联网庭审平台公开审理了一起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因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安徽,疫情期间无法赶到丽水参加庭审。丽水中院借助互联网庭审平台,跨越浙皖两地600多公里,法官、公诉人及被告人三方实现了“零接触”远程视频庭审。据悉,这是浙江丽水首起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审理的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下半年,安徽籍王某莉用其婆婆身份证注册开设了“某某钟爱美妆”网店,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先后从张某处购进假冒“艾莱依”羽绒服予以销售。2017年10月至12月,王某莉再次从张某处购进假冒 “艾莱依”羽绒服,共计销售金额14万余元,非法获利2.97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王某莉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先后从张某处购进假冒的艾莱依羽绒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丽水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王某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清赃款,依法从宽处罚。据此,丽水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丽水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是浙江丽水首起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审理的案件。近年来,丽水中院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并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实行提级管辖,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着力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公信力,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作者:姜旭、杨淑瑶)








标签: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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