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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写法,那种权利大并且稳定?

发布时间:2020.02.28 湖南省查看:1755 评论:27

本帖最后由 qazwsxxia 于 2020-2-28 16:43 编辑

方案1. 一种A,包括底座、减速电机、逻辑控制器、支架,其特征在于具有直线往复运动结构的执行机构驱动安装在导轨上的夹持器,所述夹持器具有主要由夹板、夹片、弹簧、导向体组成的自锁结构。
方案2 1.一种A,包括底座、减速电机、逻辑控制器、支架,其特征在于直线往复运动机构驱动安装在导轨上的夹持器,所述夹持器具有运动副自锁机构。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A,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器具有包括夹板、夹片、导向体的运动副自锁机构。
请问上述两种写法,如果都通过审查的话,那种写法权利大并且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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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好象是 2。

    听别人说?

    2020/02/28 18:1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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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Keith_Cheung 发表于 2020-2-28 18:18
    好象是 2。

    听别人说?

    ?晕了!

    2020/02/28 22:17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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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说真的权利要求的稳定性自然是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创造性程度来说,你这个东西都没有现有技术做对比的情况下,1的稳定性显然是更高的,但是范围却相对小了很多,所以当你在说权利大(严谨来说是保护范围大)且稳定性来说,一般肯定优先考虑大的保护范围,所以2肯定是更合理的写法,因为层次性的写法可以在尽量扩大保护范围的情况下确保权利要求的稳定性,因为方案2的权2的稳定性和方案1是一样的。

    2020/02/29 01:0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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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方案2的范围大,方案1这样描述还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不能明确夹持器中夹板、夹片、弹簧、导向体之间是如何连接的以形成自锁结构。如果这个自锁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就没有必要在方案一种描述的这么清楚了。

    2020/02/29 10:3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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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一月份的时候你问过这个问题,不知道是否还没有递交申请。
    通常要结合背景技术考量你的独权是否缺必特,但既然你没有给出背景技术,那么暂时不考虑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看独权本身。

    独权本身的话,是方案二保护范围较大,因为“所述夹持器具有运动副自锁机构”这句话比起第一种方案来讲少了一些限定,并且也具有稳定性,所谓稳定性就在于,你至少在从权部分解释限定了何为自锁机构,这样就不易造成权利范围不清楚。

    2020/02/29 10:53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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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方案2

    2020/02/29 11:09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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