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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答复审查意见书应该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0.02.21 日本查看:2448 评论:16

审查员的答复审查意见书中,仅用创造性驳回了权利要求1,其它附属权利要求2-5没有涉及。 修改权利要求书时,请权利要求2并入了权利要求1。 问题来了: 这种情况下,在意见书里面还要详细论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吗? 或者 只是简单写一下原来的权利要求2没有被驳回,所以具有创造性就行了呢? 很是纠结,感觉简单写一下就行了,没有必要写很多呀??!!

标签: 审查意见 答复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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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本人认为,还是先按照审查员的意见吧,其实由于附属权利要求2-5,有那么多,具体问题可能还是多多,木有看见,无法说清楚了

    2020/02/21 13:14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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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ywwxk 发表于 2020-2-21 13:14
    本人认为,还是先按照审查员的意见吧,其实由于附属权利要求2-5,有那么多,具体问题可能还是多多,木有看 ...

    谢谢你的回复!
    不过不太明白你在说什么
    还是说我的问题没说明白

    2020/02/21 14:11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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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可以不陈述创造性理由。   不过有的事务所会要求简单写两句,要是没要求的话就不用写,只修改就行

    2020/02/21 14:49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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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多写点没坏处

    2020/02/21 16:25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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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个人认为,新的权1应该与对比文件对比说明一下具备创造性为好

    2020/02/21 17:20 [来自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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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简单对比说一下创造性,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公开,相应的技术效果什么的。
    一方面是有利于给审查员和客户留下好印象了
    另一方面是防止遇上一些比较多事的客户,你什么都不写他就认为你没在做事。。。。

    2020/02/21 23:1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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