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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远知骥!知识产权服务能否再进一步

发布时间:2020.01.21 山东省查看:600 评论:1

本帖最后由 大漠醉红尘 于 2020-1-21 17:42 编辑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签署完成,协议文本包括序言、知识产权、技术转让、食品和农产品等九个章节。其中,中美双方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深入讨论,在商业秘密保护、与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专利有效期延长、地理标志、打击电子商务平台上存在的盗版和假冒、打击盗版和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打击商标恶意注册,以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执行和程序等方面达成共识。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高凌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协议上看,在知识产权方面,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互惠互利的,既保护美国企业,也保护中国企业。而事实上,该协议的签订不仅将对企业产生影响,也将影响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从业者。

知识产权人才“十三五”规划提出,“十三五”时期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数量将达到50余万人,全国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将超过100万人。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5月29日,我国专利代理机构共2321家。相关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已有116093家商标代理机构。上万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与上百万名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或将成为此次协议中达成的知识产权共识最直接的受影响者。那么,此次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的多项知识产权共识将为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从业者带来哪些机遇?创造哪些挑战?

为此,我们采访了业内8位专家——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徐初萌 张传磊
Q:此次中美贸易协议给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带来的机遇?

A:协议签订后,在国内律师界引起广泛关注,尤其是知识产权律师群体内。首先,协议明确了知识产权在我国的地位和价值。

协议第一节开宗明义的指出“中国正从重要知识产权消费国转变为重要知识产权生产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有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创新型企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这一论断符合我国近年来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中办国办在2019年底发布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的定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供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从高速度增长向高质量增长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律师凭借其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深刻理解,能够参与到知识产权申请、授予、使用、保护的全环节。这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就是提供给知识产权律师的最大机遇!
其次,协议将一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基本明确的规则进行了固定。《协议》要求中国应将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者定义为包括所有自然人、组织和法人,这与我国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就“经营者”“竞争关系”的认定日渐宽泛的趋势是一致的。

《协议》明确的关于商业秘密民事程序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也是与我国当下司法实践中均衡分配权利人与被告方的举证责任,在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要求侵权方承担举证责任的做法相一致。

关于销毁假冒商品的约定,即销毁范围不仅及于假冒商品本身,还有相应的工具、原料等,且不予任何补偿,是我国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已经逐步确立的规则。著作权保护条款中涉及的关于推定署名的人是著作权人等的规定,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贯秉持的原则。

上述协议条款,是在尊重我国当下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将我国目前能够提供的保护水平予以固定,在稳定现有保护水平的基础上,就实务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探索相应的解决方案。


Q:此次中美贸易协议给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带来的挑战?律所未来是否会考虑更多的涉外事业?

A:
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士,本次中美贸易协议给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带来的最大挑战,不在于法律的适用、案件的办理,也不在于我们基于职业道德的要求如何更好地在合法范围内实现客户利益的最大化,而在于如何通过我们的服务、我们与当事人的沟通,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切实感受到协议措施的落实。

涉外业务一直是律师知识产权业务的重要领域,尤其对于国内顶尖律所而言,涉外业务在其知识产权业务中占比很高。作为专业机构,我们继续要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中,为国内外当事人争取最优的结果,也需要在全过程中,维护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的良好形象,表达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不懈努力。

相信《协议》的签署,会更加坚定外方客户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和期望,而我们要做的,就是让我国政府、我国社会回应外方期望的实践,能够在具体案件中,为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所知悉、了解、深刻认知,最终提升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Q:对于专精于知识产权业务的律所或律师来说,此次协议对他们的意义何在?未来律师的能力需要在哪些方面进行扩展?

A:
协议就长期以来知识产权案件一些的常见的、与权利人 程序和实体权益有密切关系的实务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解决方案。

《协议》规定,不能够以“实际损失”“重大损失”的发生作为启动商业秘密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的条件,并同时明确可以将“补救成本”视为“重大损失”的一部分。这拓宽了知识产权案件中“合理费用”的范围,将部分的合理费用纳入损失的范畴,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商业秘密案件中侵权损失举证难的困境。

《协议》对于行政机构披露权限的限制,直接回应了过往司法实践中,为了案件办理需要提交的证据,可能构成对于权利人的二次伤害,甚至被侵权方直接使用到二次侵权行为中的问题。

此外,协议明确在民事司法程序中放宽对于文书认证、领事认证的要求,相信对于减轻维权当事人的诉累、提高诉讼效率和实现实质公平正义会起到推进作用,这种程序文件的适当放宽能否进一步延及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和法律程序,也是知识产权律师所密切关注的。


Q:对于商标代理机构来说,协议中关于“商标恶意抢注”方面,会给代理机构带来哪些影响?是否会有业务量上的减少?你们准备如何应对?

A:事实上,不难发现,本次中美第一阶段协议是建立在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执法已经具有较高保护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实操着眼,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更强、更便捷、更全面的保护。

这种保护水平的提高和相关程序启动门槛的降低,不仅符合国内和国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诉求,也对我国营商环境的改善也具有长远的意义。这种不断改善的营商环境、不断提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能够加强国内企业自主创新、创立自主品牌,以及吸引更多的外国企业来华**、来华申请有价值的商标,从而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更多的业务机会。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虽然是商业机构,但是更要履行社会责任。不但坚决不能参与和助长、并且要积极制止恶意抢注行为,虽然可能短期内减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业务量,但是长远来看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观念,也吸引更多国内外主体注册更具有实质价值、意义的商标。这对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而言,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我们相信在中国大的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的情况下,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定会不断加强对中国市场的信心和**兴趣,知识产权律师将能接触到更多的案件,更多的优质客户,优质案件,将精力投入更多疑难复杂案件的代理中,正像罗东川大法官倡导的,律师将与中国的法官一起,为了做出更多伟大的知识产权判决做出贡献。

这才是所谓的“精英律师”本色和社会责任。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邹雯
Q:此次中美贸易协议给国内知识产权机构带来了哪些机遇与挑战?

A:总的来说,这次贸易协议双方约定的措施大大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其实对于国内技术研发企业,尤其是生物医药行业,是很好的消息。国内知识产权律师应当在药品专利领域和商业秘密保护领域内大显身手。生物医药领域,无论是类似专利链接的规定,还是实验数据的补充,都会给专利诉讼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很多新的途径去保护生物医药的创新。


Q:对于商标代理机构来说,协议中关于“商标恶意抢注”方面,会给代理机构带来哪些影响?是否会有业务量上的减少?你们准备如何应对?

A:恶意抢注商标引发案件的减少,即使带来业务的减少,其实大大有利于知识产权法律共同体的健康发展。律师们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有挑战性的案件当中,而不是陷入大量的重复性劳动,对付恶意抢注人无休无止的申请。这也大大减轻商标局审查和法院的负担。


Q:对于专精于知识产权业务的律所或律师来说,此次协议对他们的意义何在?未来律师的能力需要在哪些方面进行扩展?律所未来是否会考虑更多的涉外事业?

A: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协议覆盖的领域很宽,有一些相对关注比较少的地方,比如地理标志,这要求知识产权律师们需要更多的拓展自己的知识面和能力。以地理标识为例,这次协议当中看来美方比较在乎中国和其他国际地区签订的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协议,会妨碍美国农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尤其强调了地理标志的无效。将来这方面的法律工作需要律师的参与。

另外,协议当中有的领域在实务当中其实是非常困难的,比如打击假冒药品活性成分。协议大致的说中国将加强执法力度,但是其中涉及刑法和民法当中的间接侵权,尤其是主观意图的判定,这部分需要非常有进取心和创造力的律师参与其中的策略分析和证据准备工作。


Q:此次协议,在关于“商业秘密”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和假冒”相关条款中,双方都提到会追究刑事处罚。请问这对专注于刑事案件的律师来说是否是一大利好消息?专精于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知识产权类律师未来可以做哪里努力以适应司法形式的发展?

A:本次双方达成的协议商业秘密部分一大亮点即为改变刑事执法门槛的部分,这为中外企业安心技术研发,培养技术开发和管理团队提供了更好的法律环境。协议在商业秘密部分最终的目标是要取消将权利人实际损失(超过人民币50万元)作为启动刑事调查的前提。

商业秘密维权最难的在于取证,关键证据均被侵权人实际掌控,而且自行取证的手段有限,容易涉及法律红线,强行自行取证可能还会面临被侵权人指控侵害侵权人商业秘密之风险。实践中一直被权利人抱怨的商业秘密刑事维权难的症结也就在此。

一旦公安机关降低执法门槛,对于商业秘密的维权取证将带来极大的便利。即便最终的刑事定案限于罪刑法定的原则,没有走到判决。如果能够进一步打通刑、民程序的证据转递,基本可以解决商业秘密维权取证的难题。

对于传统刑事律师来说,切入商业秘密刑事维权,可能还会有比较多的前期工作。知识产权审判越来越精细化,随着三审合一的改革推广,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思路也完整吸纳了知识产权审判的精细化思维,跟传统刑事审判思维存在一定差异。相较来说,专精于民事、行政审判的知识产权类律师,如在充分熟悉、掌握刑事思维之后,能在商业秘密刑事维权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Q:涉及刑事处罚的相关规定是否会增加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承担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这对未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从业者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A:可以预测会增加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代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正如前述分析,如期待传统刑事律师切入这个领域,可能会有一定瓶颈。对知识产权律师而言会有一些新的机会。

面对这些新的服务需求,其一,从业者应该先期熟悉、掌握刑事案件的裁判思维。刑事案件要求的是严格证明责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民事案件则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规则,二者有着天然的区别。了解证明思路和裁判思维,才能更好地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维权调查和维权取证。其二,需要了解刑事侦查、审查起诉、诉讼的相应司法程序的要求,确保流程推进顺利。


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朱妙春
Q:此次中美贸易协议给国内知识产权机构带来了哪些机遇与挑战?

A:《中美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第一章内容即是“知识产权”,这说明了“知识产权”在这次中美经贸谈判中的重要地位,在中国正从重要知识产权消费国转变为重要知识产权生产国这一大背景下,中美双方一致同意加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对应中方需履行的部分协议内容已经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去年修订的条款中有所体现)、打击侵权假冒,由于创新产生知识产权,因此这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创新,激发企业的创新积极性。相信未来国内企业会进一步重视创新,有利于国内知识产权机构开展业务。

挑战与机遇共存,随着知识产权强保护时代的来临,国内知识产权机构也要提高专业技能,不但要为客户做好服务,更要为客户做好风险管控,以免企业无意之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Q:对于专精于知识产权业务的律所或律师来说,此次协议对他们的意义何在?未来律师的能力需要在哪些方面进行扩展?律所未来是否会考虑更多的涉外事业?

A:肯定是更有利于专精知识产权业务的律所或律师的业务发展。《协议》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专业性较强,集中了在商业秘密保护、与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专利有效期延长、地理标志、打击电子商务平台上存在的盗版和假冒、打击盗版和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打击商标恶意注册,以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执行和程序等方面达成共识,这些领域将是国内知识产权律所或律师需要进一步扩展的,这也要求国内律师加强学习,成为专家型律师,以更好地应对机遇与挑战。

未来有合适的机会,会考虑一些涉外业务。


Q:此次协议,在关于“商业秘密”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和假冒”相关条款中,双方都提到会追究刑事处罚。请问这对专注于刑事案件的律师来说是否是一大利好消息?专精于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知识产权类律师未来可以做哪里努力以适应司法形式的发展?

A:对刑事律师而言确实是一大好消息,但首先要求刑事律师需要同时也是知识产权方面具有专长的律师。因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首先知识产权有其较强的专业性,如果不懂知识产权,也就无法办好知识产权案件;其次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必须要以民事侵权作为前提,所以在审理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时,往往是“先民后刑”。

当然,知识产权律师要办理刑事案件,也要加强对刑法和刑诉法的学习,做好一个复合型律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孙彦
Q:此次中美贸易协议给国内知识产权机构带来了哪些机遇与挑战?

A: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符合中美两国以及两国企业的共同利益。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科技发达的国家,拥有微软、英特尔、高通和波音众多的高科技公司,这些高科技公司的诞生与发展,得益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中国经过四十余年的改革开放历程,也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从无到有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国的改革开放不仅为美国高科技公司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同时也为中国创新和发展环境的建设提供了机遇。

目前,中国的发展正在从数量向质量转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是中国长久稳定发展的根本保证。自主创新必须依赖于制度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有效措施和手段,因此,保护知识产权是符合中美两国的共同利益,更有利于现阶段中国自主创新的发展战略。 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司法执行和程序方面,近十年来,中国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从建立专门的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部分省市知识产权法庭到最高院知识产权庭,从组织上保证的知识产权审判的质量和效率,立法层面上迅速修改《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这些措施与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不谋而合。

中美经贸第一阶段协议签署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进一步加强,并迎来新的挑战。 对于知识产权律师而言,中美贸易谈判第一阶段协议签署,将会增强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的信心和决心,加大维权力度,并促进中国技术市场的交易和技术引进的扩大,这种趋势将为中国的知识产权律师创造更多的业务机会,并吸引更多的律师参与到知识产权业务中来。

知识产权业务不仅需要精通法律的律师,也需要了解前沿的技术,对知识产权律师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对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挑战。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王永红
Q:对于专精于知识产权业务的律所或律师来说,此次协议对他们的意义何在?未来律师的能力需要在哪些方面进行扩展?律所未来是否会考虑更多的涉外事业?

A:从协议文本来看,在协议的第一部分即知识产权部分,其中提及“China shall”(即中国应履行的相应义务)的条款的次数达28次,与之对应的美国表述为“The United States affirms that existing U.S. measures afford treatment equivalent to that provided in this Article.”(即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协议的相关安排可以解读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需要在某种程度上与美国现行措施接轨,可以预见接
下来会有一批的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相对应的刑事法律)需要进行修改,以使得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中美经贸协议。

中美达成的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对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合规,尤其是刑事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专精于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或者律所而言,短期内应该会迎来知识产权合规业务的显著增长,长期来看,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业务也会迎来增长,整体来看是有利于知识产权律师的,也有利于提高国内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

本次协议也为知识产权产权律师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知识产权律师需要深入学习协议文本,密切关注即将出台的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也需要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基本了解,以应对客户可能提出的新需求。

欧美国家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以过去的眼光看待中国市场,视中国为一个侵权频发、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落后的国家。在签署中美经贸协议后,相信可以给予一部分欧美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信心,预期会陆续有新的欧美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并带来相应的业务,因此,我们认为涉外知识产权业务还存在较大的增长空间,值得争取。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马东晓
Q:对于专精于知识产权业务的律所或律师来说,此次协议对他们的意义何在?未来律师的能力需要在哪些方面进行扩展?律所未来是否会考虑更多的涉外事业?

A:此次中美经贸协议中,有关商业秘密的内容放在了第一部分,足以显示此次贸易谈判中,两国对有关商业秘密这类知识产权的重视。
实际上,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此前也遇到了很多国外当事人咨询中国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由于中国法律中没有“证据发现制度”,因此会有些外国当事人因为取证困难而放弃了来中国提起商业秘密诉讼的打算。

但是此次谈判中,中方通过增加了包括举证责任转移等新的条款,便利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起诉,预计会影响国外公司来华提起商业秘密诉讼的数量,对于国内从事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律师来说,可能会有一个业务量上的增加。

此外,我认为,本次中美谈判与以往类似谈判相比有一个非常大的不同。在之前,两国在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谈判更多会谈到具体的实体法,如针对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具体的法条提出修改意见。

但本次谈判,双方关注的角度已从具体的实体法转换到了整个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譬如举证责任,临时措施等程序环节,这是一个很大的转变。这会促使中国主动适应知识产权保护新趋势,并作出和制度配套的相应的调整,对于保护包括中国公司在内的创新主体更加有利。从这个角度讲,这个协议更加有深度了。


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邵伟
Q:此次中美贸易协议中将商业秘密列入刑事案件的范畴,将对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有怎样的影响?

A:本次中美经贸协议第一部分1.3条到1.9条,重点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了约定。很显然这个约定将使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进入新的阶段。
首先,本次协议的这部分内容基本上体现在2019年4月23日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二十一、三十二条中。

从原告的角度来说,增加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并且首次将教唆、引诱这类行为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降低了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在满足“接触+相似”的条件下,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证明商业秘密的公知性。 其次,在程序上,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诉前、诉中禁令颁布的条件方面,首次将被告使用或者试图使用争议商业秘密直接认定为构成"紧急情况",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申请行为保全,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再次,经济损失的证明一直是商业秘密案件的难点。对于启动刑事案件的门槛,本次协议明确了不能将经济损失作为启动刑事案件的条件的要求。通过这样的约定,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启动刑事案件提供了程序便利。 最后,中美经贸协议还对政府收集、持有信息的范围及披露对象进行了进一步限制,为国外企业在中国根据政府要求提供的数据,建立了安全保障。 总之,本阶段的中美经贸协议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序、实体方面,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提供了更多、更方便的保护。可以预见,随着本阶段中美经贸协议内化为我国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商业秘密权利人通过民事或者刑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文章来源知产力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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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学习

    2020/01/21 17:42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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