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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下独权的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01.17 重庆市查看:1628 评论:5

有一个装置A,包括a、b、c。在运行的时候,需要将一定规格的钢珠、石块类的材料放入A的圆筒中,才能解决权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我想问一下: 1、钢珠这些是否应写入权1中呢? 2、如果不写入权1,是否只在说明书中写清楚即可? 3、如果要写入权1,是否可在不影响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写入呢?因为钢珠那些虽然有规格限定,但一般的都可以使用。 我个人是倾向于在权1中写:“所述圆筒用于容纳钢珠”。这种写法是否可行?

标签: 必要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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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装置权利要求不写钢珠(除非钢珠是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另写一条方法权利要求。
    最后这种写法,也可以,但是达不到你希望它达到的作用。

    2020/01/17 17:08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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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工程虫 于 2020-1-17 17:33 编辑

    1、不写到权1里,权1保护的装置,不是装置的使用方法,如果你权1写了钢珠了,别人生产一个没有钢珠装置A,只卖装置A是不侵权的,因为没有钢珠。2、如果不写入权1,是否只在说明书中写清楚即可?---看你要保护什么,如果只是保护装置,说明书写清楚就行了。
    3、如果要写入权1,是否可在不影响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写入呢?因为钢珠那些虽然有规格限定,但一般的都可以使用。-----写入必然影响保护范围,没可能不影响。写的越多,保护范围越小。

    此外,如果想保护使用方法 请另写一个独权
    想保护用于,请另写一个独权

    2020/01/17 17:3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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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因为如果想要解决权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必须要把钢珠放到圆筒中才能实现。
    所有有一点我没弄明白,光写装置不写钢珠,那装置只有结构在那里,但是并不能解决技术问题啊?不是应该,每一条权利要求都应该解决一个技术问题,或是产生作用啊?
    由于是利用钢珠在圆筒里的运动,来作用在某个B上,按解决技术问题角度,如果光有装置A,没有钢珠和B,都解决不了技术问题,那这种应该怎么算呢?怎么理解

    2020/01/18 09:38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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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你说服不了自己的话可以先不写啊,如果缺必特,审查员会下通知书,到时候再改呗,然后被审查员一说,就可能理解了呢。。。但一定要在说明书中记载哦,方便以后修改。。。

    2020/01/21 14:12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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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我的理解,圆筒中必须含有钢珠类的东西才能解决技术问题,那么钢珠等就是必要技术特征,必须要在权1中写明。但鉴于别的东西也能替代钢珠等,所以可以概括地写,如圆筒中含有硬质颗粒物。
    同时,这个概括的概念必须写入说明书技术方案中并予以说明。钢珠、石子等可写入从权,并在实施方式中说明。仅供参考。

    2020/02/02 23:28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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