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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凶猛》作者/360集团知识产权部原总监黄晶受审,受贿与否存争议

发布时间:2020.01.15 北京市查看:7118 评论:40

本帖最后由 思博小助手 于 2020-1-15 10:37 编辑

(原标题:独家|360集团知识产权部原总监黄晶受审 受贿与否存争议)

  摘要:系资深知识产权职业经理人。检方指控其在360集团任职期间收受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好处费30万元、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员工好处费15万元。黄晶在法庭上均予以否认。
▲黄晶折戟于内部反腐。2019年7月16日晚间,360集团内部通报称,知识产权部资深总监黄晶收受多家代理商贿赂,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目前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60集团随后向媒体证实此事。

  资深知识产权实务人士黄晶被360集团举报受贿一事有新进展。记者获悉,2020年1月10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黄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检方指控黄晶收受律师、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总经理贿赂共45万元。黄晶否认受贿,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认为本案定罪证据不足。

  黄晶今年45岁,在知识产权行业从业20余年。他1998年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在校期间主修阿拉伯语和知识产权法学,后就职北大方正集团、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导搭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曾在2014年出版专利商战小说《专利凶猛》,是资深知识产权职业经理人。

  黄晶2013年起供职于360集团,案发前是360集团全资子公司北京奇付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付通)知识产权总监。根据奇付通出具的情况说明,360集团旗下目前有一百余家全资子公司,“360”只是公司统一对外称呼,并无营业执照。

  黄晶折戟于内部反腐。2019年7月16日晚间,360集团内部通报称,知识产权部资深总监黄晶收受多家代理商贿赂,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目前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60集团随后向媒体证实此事。

  2019年5月21日,黄晶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同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四个月后,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黄晶提起公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通俗理解的“商业贿赂”。

  2020年1月10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温榆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据记者了解,庭审从上午10点持续到中午1点,当庭未宣判。

  据旁听庭审的人士透露,朝阳区检察院在庭上出示了书证以及何某、王某、王某某的证人证言、黄晶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以指控黄晶犯罪。检方建议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黄晶刑事责任,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间量刑。但黄晶不认罪,辩护律师也表示控方证据不足,黄晶无罪。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共指控黄晶两笔受贿。第一笔金额为30万元。起诉书称,黄晶在2014年间,在奇付通所属的360集团与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作过程中,利用其担任北京奇付通知识产权总监的职务之便,通过其妻子名下的银行账户非法收受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某好处费30万元。

  法庭上出示证据显示,2014年2月,360集团全资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虎科技)与安杰律所法律服务合同通过审批,双方约定法律服务费用300余万元,前期支付20万元,其余为风险费用。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奇虎科技陆续支付了律师费。在此期间的2014年7月,律师何某通过赵某某账户向黄晶妻子账户转账30万元,赵某某转账备注为**

  律师何某曾向检方供述,给黄晶转账的30万元备注为“**”是因为黄晶和其商量,“这样可以不用别人知道我给黄晶钱,想感谢他为我们律所带来了业务”。

  但黄晶否认收受何某好处费。黄晶称,安杰律师事务所原本就是360集团的合作机构,并非因他个人原因才成为合作方。黄晶也不是360集团法务部一把手,无权单独决定合作机构的选择以及款项结算事项。

  关于和安杰律师事务所的合作,黄晶曾供述:“我就是在得知他们事务所能够解决公司商标疑难问题后,我推荐给公司,最终经过公司上级批准与我公司形成合作关系的。”

  对于30万元资金往来,黄晶称是**。他供述,2013年底,360集团委派其与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作关于商标知识产权事宜,双方代理合同的审批在2014年2月完成。2014年7月1日,黄晶家庭因需要买车便向何某**30万元。证据显示,2014年7月16 日,黄晶妻子李某某在北京购买价值43.5万元奥迪车一辆。

  为黄晶辩护的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吉岳认为,检方这笔指控不能成立,因为只有何某的言辞证据表明涉案款项是贿赂款,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予以证明。相反,有客观的转账记录证明涉案款项为**,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该作出有利于黄晶的认定,不应该认定为贿赂款项。

  彭吉岳在法庭上说,何某曾向公安机关陈述送给黄晶60万元,其中转账30万元,现金30万元,后来作出书面说明,称30万元现金存在记忆错误,“这恰恰说明何某的证言可信度低”。据了解,律师申请何某出庭接受质证,但未获法庭准许。

  在彭吉岳看来,言辞证据应当有客观证据印证,特别是在言辞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况下,不能仅凭何某证言认定黄晶受贿。

  检方指控黄晶第二笔受贿金额为15万元。当庭宣读的起诉书称,黄晶于2015年间在奇付通所属的360集团与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元中)合作过程中,利用担任奇付通知识产权总监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北京元中王某某好处费15万元。

  银行流水显示,王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黄晶分三笔转账15万元,均备注为**。但双方未签订借条,案发前黄晶也未归还这笔钱款。
  法庭上出示的在案证据材料显示,王某某曾多次向办案机关表示给黄晶的15万元是**,用于黄晶炒股,但之后又称是贿赂款。

  黄晶否认这笔受贿。他称,北京元中在他入职之前就已承接360集团知识产权代理业务,并非他介绍安排,更不是为谋取利益而联络交往。他称因为当时股市不景气便向王某某借钱炒股,找案外人曹某借钱也是出于相同的目的。

  辩护律师彭吉岳分析,王某某关于涉案15万元是**的多份口供稳定一致,其作出涉案款项为贿赂款的供述是在侦查机关多次讯问之后,“不排除其受到压力作出虚假供述的可能”。并且,王某某是以“我认为”的口吻予以表述,“这是主观推测,证人猜测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彭吉岳在庭上说,黄晶关于这15万元的说法与王某某相互印证这笔钱是**,而且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其为贿赂款,相反有银行转账记录直接证明相关款项是**,且与王某某、黄晶等人供述相互印证,应当认为涉案款项为**而非贿赂款。

  纵观全案,彭吉岳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黄晶犯罪。理由是:
其一,没有客观证据证明黄晶收到的款项为受贿款,相反有客观证据证明涉案款项是**。
其二,本案认定相关款项为贿赂款的证据基本只有言辞证据,但何某、王某某等人证言不稳定且模糊,何某的证言前后矛盾,王某某关于是否为受贿款项属于推断性的证言,不排除本案有案外干预的可能性,法官对证言的采信应慎之又慎。
此外,黄晶没有为何某、王某某等人谋取利益,也不具有为其谋取利益的职权条件,没有形成权钱交易,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以上案情进展,你觉得黄晶会因为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吗?
是不是又学到了一招:)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凶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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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前排。

    2020/01/15 10:18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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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yuer @江郎 @安秋 @bingfeng 哈哈我搬这里大家来学习交流交流

    2020/01/15 10:2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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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我赌100个果子,无罪释放。

    2020/01/15 10:28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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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江郎 发表于 2020-1-15 10:28
    我赌100个果子,无罪释放。

    截图保存了已经

    2020/01/15 10:3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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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我赌1000个果子,以后黄晶不会再出书。

    2020/01/15 10:39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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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专利代理、法律服务行业,商业贿赂的情况还少吗?这可能早就是一个“行规”。
    就本案来说,没有正式的借条,没有还款期限的**,算是**吗?希望法院能够坚持正义,向各行业的“潜规则”打好第一*,不要放过这个从地下拔出的、已见光的老乌龟。

    2020/01/15 10:45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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