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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丧失新颖性,并列的从权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0.01.14 浙江省查看:1705 评论:6

权1:特征A。 权2引1:特征B1。 权3引1:特征B2。 B1:一个主梁+一个辅梁;B2:两个主梁。B1和B2 单一性上摸不准。 一审意见:没有新颖性 上述的案例,在申请人认为特征B1和B2能辩出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稳妥的操作是? 1、修改为两个独权,A+B1;A+B2。如果没有单一性 二审在分案。 2、修改为一个独权:A+B1或B2。用 或 表示。 3、修改为A+B1 删除B2 。等授权后再分案。 上述3个方案可行吗?哪个最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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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审查员对权利要求的评价 应该是全都评了吧,  那么意思是 审查员认为全都没有新颖性?

    2020/01/14 16:5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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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粢饭团 发表于 2020-1-14 16:53
    审查员对权利要求的评价 应该是全都评了吧,  那么意思是 审查员认为全都没有新颖性? ...

    就权1详细审了,权2-10  笼统说的,直接含糊的说了惯用手段,感觉就是发个意见先,反正1不给过,让你改的意思呗

    2020/01/15 09:33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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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第一种

    2020/01/15 09:39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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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谢谢意见。不过我还没写过产品+产品的,以前都是产品+方法/设备这种。

    2020/01/15 09:42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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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wyp501 发表于 2020-1-15 09:42
    谢谢意见。不过我还没写过产品+产品的,以前都是产品+方法/设备这种。

    没区别,甚至专利代理考试还考过同一种产品的不同样态作为2个独权的

    2020/01/15 09:44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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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第1种和第2种修改有实质性区别么
    不建议第3种,缩小保护范围,还要多交钱。。。。

    2020/01/17 16:28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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