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该方案获得的效果仅仅是促进用户消费,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
发布时间:2020.01.07 广东省查看:1039 评论:5
如何理解“该方案获得的效果仅仅是促进用户消费,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
总觉得这句话是错误的。应用技术手段,实现了吸引用户消费的目的,怎么不是技术效果?
比如我应用了某种技术手段,制造出了一个设备,该设备能把X产品的性能呈现给消费者了解,从而该设备能吸引用户购买X产品,
那么这个设备吸引用户消费的效果不是技术效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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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门桥城管
[7]思博铁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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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娃
换种方式解释,用我的话说,“把X产品的性能呈现给消费者了解”是客观存在并且显而易见的技术效果,可以从你的申请文件中或结合实际直接得出的结论,而“吸引用户消费”就显得主观性太强,不够客观,谈不上技术效果。这个理由跟智力活动类似。
2020/01/07 17:29 [来自福建省]
0 举报飞鹰168
“把X产品的性能呈现给消费者了解”能算 技术效果是吧?
那如果写成“以让消费者了解X产品的性能”是不是又不算技术效果了?
2020/01/07 17:36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黑娃
你可以带上那句话,但是那句话基本不会认为是技术效果。
2020/01/07 17:37 [来自福建省]
0 举报飞鹰168
我的理解是,技术效果的作用,应该在于物上,而不能在于人的想法上,对不对?
2020/01/07 17:39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黑娃
给你两段关于创造性的话你思考一下。
“当发明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时,如果这种成功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一方面反映了发明具有有益效果,同时也说明了其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这类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但是,如果商业上的成功是由于其他原因,例如销售技术的改进或者广告宣传所造成的,则不能作为判断创造性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只有利用三步法难以判断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或者得出无创造性的评价时,才将商业上的成功作为创造性判断的辅助因素;对商业上的成功的考量应当持相对严格的标准,只有技术方案相比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技术特征是商业上成功的直接原因的,才可认定其具有创造性。”
2020/01/07 17:47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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