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前辈一个专利组合物权利界限及用途问题
发布时间:2020.01.02 广东省查看:883 评论:7
专利1:权利要求1是a新化合物,权利要求2是一种含有a新化合物和可药用载体的组合物,且说明书公开了该组合物用途;
专利2:权利要求1是a+具体辅料做成的片剂,权利要求2是某种用途,与专利1说明书公开的用途一样。
可以认为专利2的权利要求2的用途是属于现有技术吗,权利要求2是可以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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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一个我
[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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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一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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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a_chen
专利2的用途是制剂的用途。
关于用途的对象都不同
2020/01/02 16:05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T136xxxx5137Yu
2020/01/02 16:14 [来自重庆市]
0 举报鸡你太美
申请日和公开日也不知道,两篇文献的用途是否如你所说完全一致也不知道。
无效的话,我是支持你做无效的,因为你提交一次无效申请,就意味着有两个同行能赚到钱。
2020/01/02 17:27 [来自陕西省]
2 举报常来看看
你直接把权2部门写入前虚,说明书重复没关系,因为这个是现有技术,基础组份,可以引用,不能放权2,那是占有。
2020/01/02 22:56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L00
专利1中说明书公开的就是含有a和可药用载体的组合物的b用途
专利2中权1是含a的片剂,权2是含**剂的b用途
专利1申请日在前。
专利1公开的不是化合物的用途,是组合物用途,而专利2是保护制剂用途,我想知道专利2的制剂用途是不是可以说已经在专利1中公开过了? 谢谢!
2020/01/03 13:14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我用啦用啦
用途是公知的,但用途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并不是现有技术,如果专利2的权1有新创,那么权2也有新创,无效不掉的
2020/01/04 10:50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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