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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具有单一性的审查意见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12.25 广东省查看:4588 评论:22

请教一下大家。 权1包含技术方案A、B、C,审查员认为A、B、C三者之间缺乏单一性,然后仅仅基于技术方案A进行了检索和审查。 发明人也认同三者之间不具有单一性,这种情况下: (1)答复时是否可以删除方案A、C,保留方案B? (2)如果不可以,请问有具体的出处吗? (3)有人尝试过这种答复方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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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权1中可以删除任何两个方案,保留其中一个方案

    2019/12/25 16:1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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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1)可以,关于单一性问题,可以随便删除任一技术方案,仅保留具有单一性的一个技术方案

    2019/12/25 16:28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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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可以的。不过建议先自己评估B、C哪个方案更适合

    2019/12/25 16:44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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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应该是不可以的。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4.4节:
    “如果经检索和审查后认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其从属权利要求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而其他独立权利要求与该有授权前景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则审查员可以暂缓对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检索和审查,并且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只针对第一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其从属权利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同时要求申请人删除或者修改缺乏单一性的其他权利要求,以克服申请缺乏单一性的缺陷。”

    2019/12/26 08:44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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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我之前收到过这种审查意见,审查员的意思也比较明确,就是只能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如果审查员在没有检索的情况下判断出单一性问题的,申请人只要克服了单一性缺陷就可以继续进行。  但是如果进行了一次检索,就不能删除已经检索的方案,可以删除其他方案,也可以把特定技术特征补到其他方案里,或者是分案。  如果删除检索的那个方案会被认为没有针对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问了一下事务所的其他代理人,有人说是跟程序节约原则有关系,因为如果你的3个无单一性的方案分别是机械领域、电学领域、生化领域的,那么让审查员对每一个方案都进行检索和评价是不合理的,如果想评价其他未检索的方案只能分案,其余方案让其他审查员去检索,不能删除已经检索的那个。

    2019/12/26 08:54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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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KUMA233 发表于 2019-12-26 08:44
    应该是不可以的。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4.4节:
    “如果经检索和审查后认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其从属 ...

    这里的规定我也看到了,但现在我们的情况是,一个独权里的若干个技术方案之间不具有单一性,而不是独权之间缺乏单一性,跟这一段的情况有点区别。

    2019/12/26 08:5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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