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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用新型评价报告,该怎么来评价权2

发布时间:2019.12.23 重庆市查看:845 评论:4

本帖最后由 木三 于 2019-12-24 09:32 编辑

如下例子:
权利要求书
1、特征是A或B或C。
2、如权1,特征是D。

如果评审专家认为,特征A+D是正面的,特征B+D和C+D是负面,那么申请专利评价报告时,他们会怎么来评价权2?

标签: 实用新型 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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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当权1为B或C时,权2引用权1不符合专利法第XX条的规定

    2019/12/24 07:50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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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KUMA233 发表于 2019-12-24 07:50
    当权1为B或C时,权2引用权1不符合专利法第XX条的规定

    你的意思他们还是会支持a+d的权利要求,不会对权2整条否定?

    2019/12/24 08:30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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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caimiwang 发表于 2019-12-24 08:30
    你的意思他们还是会支持a+d的权利要求,不会对权2整条否定?

    权1相当于3个并列独权,权2引权1,审查员会分别评价3个方案(形式上可能合并在一条里评价)

    2019/12/24 08:46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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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权人对授权专利的专利文本进行修改的唯一途径。《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原则,包含如下四点:(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只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修改包括了技术方案的删除,因此无效审查时候你自己可以主张A+D有效,从而保留一部分。最终回到你说的评价报告,这只是参考,怎么评价都行,一般来说是会评价每个技术方案的,如果出现没有评价的情况,你可以提出更正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成立复核组对原专利请假报告进行复核。

    2019/12/24 08:58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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