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局公开的第四次专利法修改不具有新颖性
发布时间:2019.12.07 重庆市查看:1442 评论:5
但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有关专利新颖性判定的规定:现有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要保护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专利保护的新颖性。
因为10W-100W是现有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所以第四次专利法修改不具有新颖性,更不符合创造性的规定。
再根据司法操作来看:法院自由裁量权有10W-500W,只要侵权赔偿在10W就是以法律为准,那么从前将侵权赔偿额定为10W,现在仍然只有10W,被害人无权获得更多,所以保护力度并没有什么改善。
再者,从数据的价值来看,2008年的数额与现在同等的数额,相距甚远,如果这次修改再延续10年后,这个10W-500W,可能还不如2008年的1W-100W。
由此看出:第四次专利法并没有提高专利的保护力度,仅仅是专利局自我夸耀的一种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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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ku
[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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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7 11:14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季米
直白的说,法官的情绪和好恶就能左右判决结果!
2019/12/08 17:30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kaiku
要提高专利的保护力度,只要看专利侵权所赔的低限在什么位置,因为低限就是专利价值的低保收入,如果专利的低保收入只有10w,确实很不合理。
要知道:一个侵权的专利一定是成功使用的专利,成功使用的专利必定是克服了重重障碍实现了技术效果的专利,跟普通纸上谈兵的专利有10万八千里的距离,一个人一生能够获得一个成功的专利就是一大喜事。但其价值就定格在10W,实在太冤。
中国的专利90%以上是废纸,难以实用,其原因就是:一个改机的技术需要涉及多个方面、多个环节,只要有一处有卡点,这个专利就作废(用“九死一生”来表达,绝不为过),所以大家都是采取只申请、不使用的策略。如果专利那么好,有谁不用好自己的专利呢?其实,没那么容易。
正常情况下,一个侵权的专利,其低保价至少在50W以上,而不是专利局定的10W。专利局那些吃纳税人税钱的专家没有在一线上见证过发明的艰辛,拍脑袋定一个数,就自鸣得意起来,吹嘘保护力度如何如何,这叫”夜郎自大”。
2019/12/09 21:22 [来自重庆市]
0 举报hezirui1234
你在没有任何论据没有任何数据来源的情况下提出侵权专利至少值50万,到底是谁在拍脑袋胡诌数字?
2019/12/10 13:49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kaiku
数据来源是实用的发明数量太少,纸上的发明太多。一个纸上的发明,其成本价平均计价10W,那么实用的发明还有更远的路程,至少5倍于写写画画的劳动量,所以定价至少50W(还不包括智力性的劳动价值,失败的风险值,仅仅是时间耗费和实物、材料的损耗)。
如果有人有异议:你可以拿一个授权的发明在工程上去使用,看你会付出多少,得到多少,估计你90%是光有耗费而一无所获。然后再来谈50w是多还是少。
2019/12/10 23:07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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