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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06 广东省查看:970 评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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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娃
2019/12/06 12:15 [来自江苏省]
2019/12/06 12:19 [来自江苏省]
六海
黑娃 发表于 2019-12-6 12:19但我觉得要经历一些诉讼才能理解深刻。
2019/12/06 13:46 [来自广东省]
KUMA233
2019/12/06 14:06 [来自黑龙江省]
KUMA233 发表于 2019-12-6 14:06技术名词的定义应当以说明书为准,但是功能和效果当然不是以说明书为准…… ...
2019/12/06 15:03 [来自广东省]
六海 发表于 2019-12-6 15:03 好像也是,说明书写的功能与效果有可能并不是这个技术方案的所有效果与功能,技术方案一出来,他本 ...
2019/12/06 16:23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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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思博铁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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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娃
2019/12/06 12:15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黑娃
2019/12/06 12:19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六海
嗯。百度也搜不到太多资料。
2019/12/06 13:46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KUMA233
2019/12/06 14:06 [来自黑龙江省]
0 举报六海
好像也是,说明书写的功能与效果有可能并不是这个技术方案的所有效果与功能,技术方案一出来,他本身就会有相应的功能与效果。权利要求书确定的技术方案,一定是要包含说明书中所明确说明的功能与效果。但可以多于说明书所记载的功能与效果。 是不是可以说 ,如果等同侵权中的方案,没有包含说明中所明确说明的功能与效果,应该是不等同的。
2019/12/06 15:03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KUMA233
我认为是这样。 毕竟功能和效果大多可以根据技术手段推断出来(化学方向的除外)。
也要考虑你说的“一般技术员阅读说明书后根据对这个技术方案自己理解” , 比如同一个特征对应的内涵从十年前到十年后发生了重大改变,那么还是应当以当时技术人员的水平来判断。
比如说,技术方案客观上突破了技术难关,解决了大家想解决但是一直没解决的问题,只不过发明人自己没有意识到,只选择了无关紧要的优点写在说明书里,但是这个领域内有技术常识的人都能判断出来这个方案拥有巨大的技术贡献,方案从事实上给了领域内技术人员巨大的启示,那么当然不能局限于说明书的内容。 反过来也是一样的,方案事实上不确定是否能达到的效果,有些可能不足以让专利无效,但是也不能认为是发明实际达到的效果来评价其他方案或产品。
2019/12/06 16:23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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