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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请求人实务讨论问题

发布时间:2019.11.15 北京市查看:1308 评论:10

本帖最后由 思博小助手 于 2019-11-15 17:05 编辑

大部分在无效外观专利时,都是采用公开出版物作为证据,但是若采用的证据是网络证据,如京东账号的产品购物交易订单作为证据,由于该京东账号为个人拥有,那么问题如下:
1.该无效请求人是不是应该是该京东账号拥有者(即购买者)?
2.公证网络证据时,公证请求人是不是也是该购买者?
3.无效请求人与公证请求人是否应相同?
4.还是说无效请求人和公证请求人都与该购买者没什么关系,只要请求人能提供该证据即可?

由于审查指南或其他参考书上并没有该实务内容,欢迎大家交流发表意见。


标签: 外观设计 专利审查 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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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2019/11/15 14:5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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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2019/11/15 14:5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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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2019/11/15 14:5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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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没做过无效。不方便发表评论。

    2019/11/15 14:59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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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无效请求人和公证请求人都与该购买者没什么关系,只要请求人能提供该证据即可。
    只要能够证明在某个时间或某个时间以前,某个样子的产品处于公开售卖的状态即可。

    2019/11/15 15:1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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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9-11-15 15:13
    无效请求人和公证请求人都与该购买者没什么关系,只要请求人能提供该证据即可。
    只要能够证明在某个时间或 ...

    厉害又涨知识了。

    2019/11/15 15:2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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