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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权并列方案的修改

发布时间:2019.11.15 北京市查看:1266 评论:4

比如权1限定方法有步骤A,权2引1限定A包括A1+A2,权3引2限定A1包括A11+A12;权4引1限定步骤A包括A3+A4,权5引4限定A3包括A31+A32 现在是权1和权4没有创造性,其余都有,那么我在修改的时候,是不是应该把权2和权5一起提上去?还是说只提权2(增加的特征可以少一些),然后权4引新权1描述为步骤A还包括。。。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并列方案在修改时,必须都提上去的话,那么是不是在撰写的时候,其实没必要分成两个权利要求写?

标签: 权利要求 专利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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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你可以只将权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1.权2的和权5的一起补,不是必须的。

    2019/11/15 09:5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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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9-11-15 09:53
    你可以只将权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1.权2的和权5的一起补,不是必须的。

    但是,这样改,权4是不是就变成限定的是步骤A包括A1+A2+A3+A4了?但是实际上步骤A是A1+A2或者A3+A4

    2019/11/15 13:2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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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那么,你就把权2的方案和权4的方案,分别作为独权吧。

    2019/11/15 13:3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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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权1权4不具有创造性 权2和权5就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 不符合单一性要求 你还要分案申请

    2019/11/16 09:07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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