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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专利布局的一些思考

发布时间:2019.11.08 浙江省查看:1302 评论:1

本帖最后由 T139xxxx6129Qd 于 2019-11-8 10:10 编辑

以下内容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大岭IP,作者diyiyanfa。如图




关于专利布局的一些思考

作者:diyiyanfa



我所理解的专利布局要从3+1的维度考虑。3就是市场、技术、专利法三大维度。1是指在充分研究市场、技术、专利法的基础上所作的专利布局。 专利布局是综合产业发展趋势、市场需求和法律等三方面因素,对专利进行有机结合,涵盖了产业发展利害相关的时间、地域、技术和产品等维度,是对专利法的应用。
一、市场需求
专利布局满足市场需求是第一位的,否则技术先进性,专利稳定性都没什么意义。市场需求分为显性需求和隐性需求。显性需求是大家都能看到的,故此针对显性需求搞技术创新很难,在没有实质性创新前提下,再搞什么专利布局,就会演变为“文字游戏”和形式主义(前几年一些专利代理公司为了生存需求,为客户编造的大量专利,很多都是这种)。隐性需求是大家都不知道的,故针对隐性需求搞技术创新和专利布局反而相对来说容易。但是如何精准的找到隐性需求是非常难的。当年手机巨头诺基亚、摩托罗拉要钱有钱,要人有人,要技术有技术,品牌更是全球第一第二,渠道分布密如蛛网渗透到市场每一个角落,但是却在智能化手机普及过程中,迅速被市场淘汰、衰落,最关键的原因实际上就是没有搞清楚手机用户的“隐性需求”到底是什么。反过来说,如果诺基亚、摩托罗拉当初能够清晰看到手机市场发展的真正趋势,“提前”(划重点:必须是“提前”,否则等大家都搞明白时候,就晚了)投入资源,做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那么他们一定会依旧保持市场龙头地位,压制住当时相对弱小的苹果。很多时候找到了隐性需求,也就相对容易找到解决技术方案了,由此再进一步做专利布局就可以按部就班。但是必须注意,隐性需求之所以叫做隐性需求,就是因为它不是显性的东西。它很难找,更不会是大众媒体天天宣扬的那些东西;一旦找错了(并且也把资源都投入到错误的地方),那就会非常惨。市场需求还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1、本产品领域市场现状(深度)
要做足够深度的了解,蜻蜓点水式的市场调查,可以糊弄别人,但是糊弄不了自己。参照本文前序描述,可以说无论做多深入的市场调查和研究,都仍然不够深! 即便是深耕某个行业数年、数十年的(例如冰箱),也别轻易说:“我对冰箱很了解”——这种话十有八九是会被以后的事实打脸的。2、相关产品市场现状(广度)很多产品的市场是有替代性的,基本上任何产品都是有相关替代产品的。例如瓶装果汁与鲜榨果汁,两者存在一定程度替代性。再如,电磁炉与煤气灶之间,甚至电磁炉与电饭煲之间都有一定替代性。关键在于准确判断“替代性”有多强?难点在于“精确的把握”,人们通常最容易犯得错误就是“两个极端型结论”(完全没替代,或者,完全替代)。3、本领域市场发展趋势(高度)在深入了解本领域现状的基础之上,然后再透过现象看本质,对发展趋势做分析和预测就相对容易靠谱。
二、技术
1、本领域技术现状(深度)2、相关技术领域技术状况(广度)3、本领域技术发展趋势(高度)。在对本领域技术现状和相关领域技术状况做充分了解和研究的基础上,再结合对“市场需求”的深入了解和研究,再对本领域做技术发展趋势分析就会相对容易靠谱。
三、专利法
专利布局是综合产业发展趋势、市场需求和法律等因素,对专利进行有机结合,涵盖了产业发展利害相关的时间、地域、技术和产品等维度,是对专利法的应用。故此对专利法的研究和理解也必须要有足够的深度,一般来说至少达到5000~1万小时以上。作为参考,即便是从业十多年的专利代理公司创始人、合伙人、核心骨干对专利法的理解大体上也只是60~70分的水平(以100分满分计算)。中国大约有18000名执业专利代理师(近一年来新增执业专利代理师3000人,这样人数算21000人),能达到60~70分水平的不超过5%,这个级别的专利代理师对专利法大面上的东西都懂,但是很多疑难杂症一较真就“拿不准”。这个问题一直不暴露,是因为绝大多数专利申请人、发明人自己也不懂专利法,他们根本也发现不了一些深层次问题。这些深层次专利问题多少年隐藏不暴露,是因为没去打专利官司,也没经过专利无效程序考验。
四、3+1维度的专利布局
专利布局是综合产业发展趋势、市场需求和法律等因素,对专利进行有机结合,涵盖了产业发展利害相关的时间、地域、技术和产品等维度,是对专利法的应用。因此,专利布局就是综合上述三个因素之后以后做出的具体技术方案和专利布局。需要特别注意,为了满足同样的功能需求,是有很多技术方案的。这些方案一方面是优劣不同,另一方面是未必能符合专利法的新颖性、创造性要求。很多方案是落在公知技术范畴的。现在搞一个创新产品专利布局,所涉及到的所有技术方案,从理论上说分为三类:A、是公知技术方案;B、是别人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很可能一些创新技术方案已经被别人抢先申请了专利;C、是己方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方案。所有这些方案,从消费者/用户角度(客户体验、成本价格等)评价,是有优劣不同的。考虑到消费者/用户是分层次的,不同层次消费者其诉求不同。例如,较低收入消费者更看重价格,宁愿牺牲一些产品功能和性能。较高收入消费者相对更看重产品功能和性能,他们更愿意选择成本/价格较高,但是性能更好的产品。     故此评价A、B、C三类技术方案优劣时候,必须首先对消费者用户分类,然后从这一类消费者(例如是低端消费者、中产消费者还是高端消费者,是主流消费者还是小众消费者)角度出发,再比较评价所述A、B、C优劣。针对某一类既定消费群体:当A类公知技术方案是最优时候,那么B、C专利都没啥实际意义。当B类别人的专利最优时候,那么己方的C专利也没啥实际意义。只有C类己方专利属于最优方案时候,专利的商业价值才明显。假如落在公知技术、别人的专利范畴的方案比己方专利保护的方案并没有明显劣势,那么己方那些专利的商业价值就很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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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收了学习了

    2019/11/08 11:44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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