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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保护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10.28 广东省查看:1257 评论:3

《专利法》第13条:发明专利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这个法条规定的是在发明公布后,申请人就可以要求支付费用,但是专利还未授权,实际的保护范围还未确定,申请人也尚未获得专利权。如果我是实施人,我如果拒绝支付费用,那么申请人可以强制让我支付吗?如果不行的话,这个法条有什么意义呢?为啥不是让发明专利授权后,再让专利权人获得这个临时保护的权利呢?还请大神指点一二,感谢!

标签: 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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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未授权时不能强制
    2、意义在于明确专利权人的权利

    我的想法,实际的场景可能是这样的,专利权人A在专利公开后要求实施人B付许可费,实施人B经过分析认为该专利授权可能性很强,而在这个阶段获取许可可以优先抢占市场、获取技术合作、或者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授权,所以可能基于上述理由付费与A合作。
    不知道有没有实际的案例。

    2019/10/28 10:2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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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你可以在授权之前跟人家要。人家更可以在授权之前不搭理你。

    2019/10/28 11:3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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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你还可以在授权之后跟人家要,授权之后再要,人家不搭理你,那就可能要出事儿了。

    2019/10/28 11:3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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