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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真题答疑

发布时间:2019.10.14 北京市查看:125 评论:0

本帖最后由 思博2324587707 于 2019-10-31 13:49 编辑

1、2011年真题中,权利要求2创造性评述,附件2中区别技术特征为隔挡片为气密性热压薄膜,因此附件3中只要公开了气密性热压薄膜就可以评述创造性,而不必非要在环装凸缘上!但如果附件2中区别技术特征为隔挡片为热压在环状凸缘上的气密性薄膜,那么附件3想要评述创造性就不能仅仅满足热压气密性薄膜了,还要满足位置在环状凸缘上,我这么说对吗老师,关键还是看区别技术特征究竟是如何的有多少特征。还要看这个气密性薄膜是否起到和权利要求一样的效果
回答:创造性的第2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是要找到每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才可。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2、2011年真题,第二个实施例提出的限制盖栓受压时向隔挡片方向运动的机构为一侧带有开口的卡环。权利要求撰写是进行了上位,最终写为可移除的环状部件,所述可移除的环状部件卡扣在栓帽和瓶盖本体的顶壁之间,老师,我想请问下,一般上位不是应该给出提示吗?这里并没有给出上位提示,我们从哪个方面思考从而进行的上位呢,是不是因为考虑下只要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就可以适当上位,而不一定非要交底材料提示了才可以?
回答:“可撕除的环状部件”在交底材料中是有提示的,只是提示的内容是“可撕除的拉环”;结合卡环这种情况,就可以概括为“可撕除的环”。一般概括确实要建立在提示的基础上。

3、关于2011年瓶盖真题的权利要求,“侧壁设有与瓶口外螺纹配合的内螺纹”这个技术特征最终没有在独权或从权中提现~这样不会扣分吗?可以把这个技术特征写在独权中吗?
回答:这个特征并非解决技术问题所必须的特征;写到独权有可能会扣分。


4、2011年真题:撰写权利要求时:从属权利要求中没有对弹簧这一特征进行描述,我理解的是实施例二的中移除环状部件后,不再解决瓶盖顶壁不变形这一问题,所以可以理解为“弹簧”特征并无新颖性,不需要写进从属权利要求中,请问是这样吗?期待老师的回答,非常感谢!
回答:没完全理解你所说的“实施例二的中移除环状部件后,不再解决瓶盖顶壁不变形这一问题”是什么意思;
我认为原实施例2可写为2个层次的从权,一是对独权中“限制尖刺部向隔挡片方向运动的结构”进一步限定,即,用可撕除的环状部件及其2种具体结构来限定;二是对采用前述可撕除的环状部件的方案,进一步增加弹簧,来便于盖栓回位,使得容置腔室中的调味料更容易进入水中。

5、2011年的撰写概括,权1后,能否先加一条概括性的权2  "其特征在于限制盖栓向挡片运动的结构为螺旋结构,权3 再详细讲螺旋结构?因为分案中的权2是和权3如下:“”2.如权利要求 1 所述的内置调味材料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可移除的环状部件为可撕除的拉环(32)3 如权利要求 2 所述的内置调味材料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拉环(32)通过多个连接柱(36)固定在瓶盖本体(31)的下缘,拉环(32)“”也是先讲一个概括的,然后具体的。
回答:“可撕除的拉环”在交底材料中是有明确提示的,因此,这一步概括是必须的;
而“螺旋结构” 则在交底材料中并无任何提示,“螺旋结构”自身也并非一个清楚的结构,因此,不能概括。

6、2011年真题,第一题无效宣告请求书撰写,独权1未记载“密闭容置腔室”,这种情况下是判定为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还是判定为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阿?如何界定不符合哪个条款阿,我初步理解是不符合专利法26条4款,请老师帮忙解答,谢谢
回答:“容置腔室”是否密闭,都能够解决本申请容纳调味料的技术问题,因此,该特征并非必须的,没有该特征也不会造成无法解决技术问题;因此,这个权利要求既不缺必特,也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如果独权因为缺少某个特征造成无法解决技术问题,首选缺必特这一缺陷评述。


7、2011年真题中判断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时,我看答案是以附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结合附件3,由此评述权2没有创造性。我有一点疑问在于,根据证据的分析,附件2和3只构成权2-4的现有技术,那么评论权2的创造性时,权2是引用权1的,附件2不是权1的现有技术,只构成权1的抵触申请评价新颖性,那么这样也可以在评论创造性的时候,将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吗?
回答:在进行权利要求评价时,应当把每个完整的权利要求作为独立方案来看待;即,权2不能享受优先权,它的申请日就是实际申请日;只需要以这个日期来判断附件2是否现有技术即可。


8、2011年真题:权利要求1享有附件4的优先权,附件2仅可以用来评述权1的新颖性。但是在评述权2不具备创造性时,采用的是附件2公开了权1的全部特征,公开了权2的部分特征来结合附件3公开的区别特征来评述。另附件3并未公开权1的全部技术特征。请问:附件2不是只能评述权1的新颖性吗?为什么在这里也可以评述创造性呢?感觉绕进去了,我的思考哪里出现问题了呢?期待老师的回答,非常感谢!
另:现在已知,权1符合优先权,权2不适用,所以权2应当直接用申请日来核实证据,属于现有技术,可以评述创造性。能否请老师大概发散一下关于优先权的可能考点呢?还有再明晰一下我这里的问题?期待老师的回答,非常感谢!
回答:优先权成立的要件即为优先权的考点,即,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以及自首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
你之前的问题盲区不在优先权本身,而在于对新颖性创造性评价的基本单位为权利要求这一点不明晰。

标签: 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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