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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小白”与“江记小白”商标争夺案开庭

发布时间:2019.10.12 北京市查看:995 评论:0

2019年10月1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江小白酒业)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津酒厂)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诉争商标
第12065938号“江记小白”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6月16日转让至原告江小白酒业名下,申请注册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江津酒厂以江小白酒业系基于代理关系抢注诉争商标、扰乱市场秩序为由,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原注册人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系江津酒厂的经销商,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某曾与江津酒厂存在关于“江小白”品牌设计稿的邮件往来,其对“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重庆市江津区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与新蓝图公司2012年2月20日签订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并未约定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归属。在诉争商标申请前,本案江津酒厂已经实际在先使用“江小白”商标。诉争商标“江记小白”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代理关系,遂裁定诉争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原告江小白酒业不服,起诉称:“江小白”是原告法定代表人陶某等人在先创意设计、成都格尚广告公司依法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江小白”及诉争商标并非江津酒厂在先创意或使用的商标。诉争商标原注册人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与江津酒厂之间并非《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代理关系。四川新蓝图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江小白”并非江津酒厂在先使用的商标,被诉裁定认定事实上存在明显错误。据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江津酒厂述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书中,已经认定原告江小白酒业是第三人江津酒厂的销售商,故原告申请“江记小白”商标的恶意明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该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庭审持续了近三个小时。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标签: 商标版权 江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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