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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媒体暂停与NBA合作,能够向NBA索赔吗?对知识产权交易有什么影响?

发布时间:2019.10.10 北京市查看:994 评论:6

本帖最后由 木三 于 2019-10-10 17:10 编辑

10月4日,美国休斯敦火箭队的总经理莫雷在推特上转发敏感图片,引起轩然大波,事后他本人删除了相关推文,但并未正式道歉,只是进行了解释,NBA总裁亚当·萧华还发表声明支持莫雷,让事态一发不可收。关于事件的来龙去脉,各大媒体已经详细解读,不再赘述。

我们重点来谈下这起事件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

众所周知,体育赛事版权价格惊人,例如传腾讯与NBA签订的转播权为5年15亿美元,每年要交纳的版权费高达21亿人民币。

各大媒体公司从NBA购买相应区域的赛事版权,然后通过从用户收取会员费或者以广告费的形式实现盈利。

体育赛事版权属于知识产权,本质上相当于一种商品,但这种商品具有特殊性,是无形的,且可以无限复制。与专利许可费类似,体育赛事的版权费一般也是按照区域、期限支付,有的是一次性支付几年时间。在专利许可费的支付形式中,有一种是先支付一笔入门费,然后按照产品的销量再计提成费。但是体育赛事版权费多是一次性支付。购买了体育赛事版权的企业相当于购买了一种特殊商品,这种商品不可退回,还具有期限性,过期后产品也没有价值了。

这实际上能够造成相当大的经济损失,买方付钱买了东西,但是放在家里不用,等着过期。这就相当于产品制造商支付了一大笔专利许可费后,但是最终却未制造产品,许可费等于打水漂了。

那么中国的媒体能够从NBA要回一部分版权费吗?这个恐怕也很难。这主要取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但一般情况下合同不会约定相关负责人言论引起的风险。

这种由主要负责人的言论引起的风险在商标许可与专利许可中同样可能存在。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乙方使用甲方的商标,相关的商品在中国销售。但是在双方合同期限进行到一半的时候,甲方的主要负责人发表不当言论,导致该品牌的产品在中国的销量大幅度下降。按照传统的知识产权合同,甲方是不可能对此进行赔偿的,对乙方却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但是在专利许可与技术许可中这种风险相对较小,因为技术的敏感度相对不高。

所以,企业在与外方签订相关许可合同时,应该要提前注意到潜在的风险。对于专利许可与技术秘密许可,影响相对较小。但对于版权与商标的许可,这方面的问题可能越来越多,值得相关企业警惕。但是更麻烦的是,这样的合同条款如果表述不当,可能也会违反其他国家的法律,这的确是知识产权许可业务中将来可能遇到的比较头疼的问题,值得知识产权界研究。



来源 | 佑斌 公众号
作者 | 佑斌
编辑 | 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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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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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19/10/11 09:0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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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浪子归途 发表于 2019-10-11 09:00
    反正看到昨晚梅奔的情况,肖华是笑了

    害!每天骂着饭圈女孩的跪族篮孩也不过如此呀

    2019/10/11 10:1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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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19/10/11 11:3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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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估计以后再签订的类似许可时,会加入“爱国条款”了。

    2019/10/11 14:55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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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ddjonson 发表于 2019-10-11 14:55
    估计以后再签订的类似许可时,会加入“爱国条款”了。

    目前许可里也应该都有“影响媒体、平台、国家等不良言论可解除合作”之类的条款吧

    2019/10/11 15:0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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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木三 发表于 2019-10-11 15:01
    目前许可里也应该都有“影响媒体、平台、国家等不良言论可解除合作”之类的条款吧 ...

    如果是这样的话,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了。

    2019/10/11 15:0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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