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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部分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法条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10.09 重庆市查看:1402 评论:5

请问各位大神,在考试中需要写明申请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具体不符合哪一条法条吗,比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颖性”?还是只要写成“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新颖性”即可

标签: 无效宣告 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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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2019/10/09 22:5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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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从法理上讲,不具备新颖性就可以了。因为真没有必要写其他的内容了。

    2019/10/09 23:0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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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就那么几条,多背一下吧。
    如果考试能确定记的对,那就写;如果考试记不清楚,情愿不写也不要写错。

    2019/10/10 09:46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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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5?天前从法理上讲,不具备新颖性就可以了。因为真没有必要写其他的内容了。

    多谢指导!

    2019/10/14 22:18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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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记得就写,不记得不写。

    2019/10/15 08:13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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