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专利维权”还是“专利敲诈”?

发布时间:2019.10.09 北京市查看:2941 评论:20

本帖最后由 木三 于 2019-10-9 15:43 编辑

2019年9月30日,号称“中国专利敲诈第一案”终于宣判了。

主要事件梗概如下:(详细案件内容请阅读以下链接,本文只摘录被法官认定有问题的双方节点事件。)
专利敲诈第一案判决解读 (附起诉书、一审判决书、辩护词全文)

涉案人李兴文:科斗、本星、步岛实业实际控制人,专利权人代表,哥哥
涉案人李兴武:步岛实业股东,弟弟


涉案企业:掌阅科技,侵权人代表,上市公司


案件时间表:

  -  2017.3,科斗向掌阅发侵权告知函,向北知院起诉,索赔2000万;
  -  2017.4.12,掌阅吴迪与李兴文当面沟通;
  -  2017.5.27,李兴文申请撤诉;(原定2017.5.31开庭)
  - 2017.6,李兴文在上知院起诉;
  -  2017.7.15,科斗与掌阅和解,约定科斗将其名下持有或控制的专利权,普通许可给掌阅公司;合同金额80万;(201010523284.4  通过图像采集获取网络连接的数据传输方式及其系统,专利A)
  -  2017.7.17,科斗从上知院撤诉;
  -  2017.7.19,掌阅付款50万;
  -  2017.7.28,掌阅通过IPO发审会;
  -  2017.7月底,李兴武失去步岛控制权,步岛公司由李兴文控制;
  -  2017.7月底-8月初,掌阅提起专利权无效;
  -  2017.8月,李兴文让李兴武以步岛名义向证监会提交举报掌阅的材料;

关于步岛独占许可事宜,重要信息如下科斗将201010523269.X (通过图像采集启动设备间数据传输的方式及其系统,专利B)独占许可给步岛,合同记载签订日期为2016.12.29日;国知局备案登记资料显示科斗许可步岛时间起始日为2017.9.20,许可备案生效日2017.11.30;庭审时李兴文承认步岛与科斗独占许可合同签订是2017.7,李兴文实际控制步岛以后。

  -  2017.8,步岛在北知院诉掌阅侵权;科斗在北知院提专利许可合同纠纷诉讼,在上知院对掌阅合作方维沃移动、欧珀移动提专利侵权诉讼;
  -  2017.8.25,掌阅获得上市批文;
  -  2017.9.15,步岛向证监会实名举报掌阅;
  -  2017.9.18,掌阅接受步岛纠纷解决协议,承诺支付80万,实际付款10万;

纠纷解决协议约定:科斗、步岛等任何方不得再以任何专利向掌阅及相关方主张任何权利;科斗、步岛在合同签订2日内撤回所有相关诉讼、投诉;掌阅在合同签订2日内撤回对科斗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掌阅及关联公司不得提专利权无效;科斗、步岛撤诉5日内向步岛支付10万,掌阅上市后再支付70万;

  -  2017.9.19,原定掌阅挂牌时间被迫延迟;
  -  2017.9.20,步岛获科斗201010523269.X(专利B)独占许可公告;
  -  2017.9.21,掌阅在国内沪A上市;
  -  2018.1.10  李兴文被执行逮捕;
  -  2018.1.11  李兴武被执行逮捕;
  -  2018.2.6,201010523284.4(专利A)被宣告无效;
  -  2018.8.24  浦东检察院提起公诉
  -  2018.11.20  一次公开审理
  -  2018.12.12  二次公开审理
  -  2019.9.30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宣判,李兴文判刑4.5年,罚5万;李兴武判2年,罚2万。

整个过程历时2年半,结果是涉嫌侵权的掌阅早已上市,专利权人锒铛入狱,被判刑、罚款。

此时,有的专利权人一片茫然:天啊,告别人侵权把自己告牢里去了,我还告吗?要不还是算了吧,虽然没赚钱,但至少安全啊(国人历来怕惹官司,而且民不告,官不纠)。

涉嫌侵权的人则欢呼雀跃:让你告,看,偷鸡不成蚀把米吧,活该!


回顾双方的心路历程,专利权人和潜在侵权方的心态大致是这样的。

专利权人:技术是我的,专利权是我的,用到这个技术就应该征得我的同意,向我付钱。我要维护我的权益,在什么时间向谁提起诉讼我说了算。上市是敏感时期,我当然有权选择在上市期间提出侵权诉讼,给对方更大的压力,以获得更好的谈判筹码;

潜在侵权人:专利权有效吗?能被无效吗?只要无效了就安全了。在上市的时候提诉讼,最讨厌,专利权人就是流氓,是敲诈,趁火打劫,恶意诉讼!!

一件诉讼到底是合法维权还是恶意诉讼?判断标准是什么?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公婆到底谁更有理?证据说话!!

相同的问题在我客户企业也遇到过。客户先做出来产品,申请了专利,并成功将产品应用到多个样板工程中,市场反馈一片大好,甲方拳头企业纷纷给出合作意向,公司前途无量,投资人纷沓而至。

然而一年后,就有企业抄袭了他的产品,并在项目招投标时用低价挤占市场。客户气不过,将对方告上法庭。

然而对方是专利老手,自有专利数量远大于我的客户,在专利监管部门里的人脉甚广。面对诉讼不仅不承认侵权,还不断通过各种渠道发出“恶意诉讼”的声音,让甲方、专利监管方、法院、供应商、投资人不知真假,一方说“专利维权”,另一方说“恶意诉讼”……。客户企业业务受损,投资人犹豫不决,一度前途渺茫。


关于李兴文案,到底是正当的“专利维权”还是居心叵测的“恶意诉讼”或“专利敲诈”?

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倒签合同”上。从这次的判决结果来看,法官认为上市前关键时期提起专利诉讼没有任何问题,事实上全球专利玩家都可能会选择在对方的关键时期跳出来起诉,这是国际惯例了,不能因为在上市期间提诉讼而认定为“恶意”、“敲诈”。显然,这一点一直是专利圈同行特别关心也特别担心的。如果这一点被法官接受了,专利估计真要被玩死了。

但是,李兴文还是被判四年半罚五万,其根源在于法官认定步岛的独占许可是假的,是为了“敲诈”掌阅做的局。这里有根本原因是步岛发生倒签合同事实时,实际控制人是李兴文。独占许可更像是李兴文自编自导了一场戏:

用专利A诉掌阅,获赔80万,承诺自己不再向掌阅提专利侵权,双方握手言和;
掌阅提专利无效,李兴文感觉很不好;
虚拟了专利B独占许可给第三方,制造掌阅侵权专利B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事实;
以第三方名义给掌阅上市施压,迫使掌阅向第三方赔偿。


从现在的判决书上看,法官判决的关键点是专利B独占许可给第三方的事是假的,所以李兴文被判专利敲诈。

如果是真的呢?专利B确实存在独占许可第三方的情形,即在李兴文与掌阅之间签订合同之前,李兴文已经将他的专利独占许可给了别人,掌阅恰好又用到了专利B里的技术,先有合作再补签合同的事在商业合作中非常常见。如果倒签合同里的合作事实本身是真的,可能所有的操作都是合法的,李兴文不会被抓,更不会落“专利敲诈”的罪名。

再往根上捋,可能要追溯到“人品”、“诚信”。可是,商场上,只要不犯法,就都是对的,大家各赚各的钱,各走各的道。

问题是,法官判定独占许可给第三方的事是虚构的,所以,“中国第一专利敲诈”案出现了。

当然,现在还不是终审判决,下一步会怎么样,只能继续观望。

然而,此案是不是还要考虑以下几点:

1、步岛与掌阅的纠纷调解协议中,不仅有对掌阅上市的“威胁”,还有对掌阅业务供应链企业的许可,合同额的80万中,“威胁”占比多少?专利权对产业链企业的许可占比是多少?分割不清楚。

2、掌阅作为上市企业,与李兴文比起来更“财大气粗”;专利权人与公众比起来,更“人少势微”;普通公众对“专利维权”与“专利敲诈”,更愿意接受“专利敲诈”;应该坚持专利法的合理使用、法律公平公正、让更多人尝到专利保护的甜头,还是让公众觉得合理好接受,偏向哪方对中国创新发展才更有利?

3、以中国现在的专利环境和创新能力,应该引导公众更敬畏专利、更尊重知识产权,还是引导大家更注重经济效益?从严保护创新,还是坚持利益至上?哪种更符合中国现在的创新能力和未来发展?

当然,对于专利同行和公众,知道以下几点就可以了:

1、在对方的关键时刻如上市期间提专利侵权诉讼,合理合法,不会因此被认定“专利敲诈”;

2、不会因为向多方维权就被认定为“专利敲诈”;

3、专利维权时专利有效即可,即使在维权过程中专利被无效,也不妨碍维权的合法性,更不会因为专利被无效而认定为维权是“专利敲诈”;

4、专利维权与专利权人是否使用无关,不会因为专利权人未使用而认定为“专利敲诈”;

5、在专利维权过程中,被告提专利无效是常规操作,提诉讼时就应该有思想准备,并想好应对策略;

6、专利维权本身就是实现专利价值的正常手段,以获取赔偿为目的也是专利维权的正常目的之一,专利权人有权决定在什么时间向哪个主体提诉讼,使专利价值最大化;

7、专利维权过程本身要合法,不能为了达到维权目的不择手段,不能虚构作伪证。


但无论如何,此时的李兴文在狱中,对于专利从业者来说,是一种震慑。

这个案子,注定会被大家关注,注定要成为中国专利发展史中的重要风向标。我们会持续关注。


后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并不崇尚专利至上,也不是坚定地认为李兴文无罪,更不是希望专利权人大举诉讼来阻击专利技术使用。

专利只有使用才有价值,越多人使用价值越大。专利法的初衷是让创新者有收益而不是限制技术使用。直白地说,专利法的目的是让创新者能赚钱。

近年来,专利“滥诉”被诟病,知识产权法院的案子堆积如山、增长势头迅猛都是不争的事实,大量诉讼劳民伤财。

但是,我也坚定地以为:专利法是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只有平衡了,才能和谐发展;而和谐的前提是大家对事情有相对均衡的认知。

但今天的中国,普通公众对专利法的初衷认知平衡还有很大差距,甚至一些从业者都一知半解,对专利法缺少最基本的敬畏心。专利人是一个小众的群体,但很多公众却会与专利有交集。

如何让公众了解专利保护?

大家常说的是“尝到甜头,吃到苦头”。

而做到“尝到甜头”绝对不仅仅靠政府奖励和资助,而是在市场中让专利权人真正收获金钱、名声……;

“吃到苦头”也不是少领了资助,而是因为专利侵权而损失市场订单、发展机会……。

当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让公众看到有人因为专利保护受益了,有人因为专利侵权受损了,有人发财了,有人破产了,自然会关注、尊重、敬畏。
培养公众的敬畏心,是一件很重要的事,于国于民,都是经济发展、创新发展中的一件大事。

李兴文案,从现在的结果来看,恰恰让大家看到了行使专利权的人没有好下场。

在公众依然对专利缺乏敬畏心的今天,真的让人悲伤。

这些年来,身边因为模仿、抄袭赚得盆满钵满的案例很多,因为创新、专利保护得当、专利维权得力而受益的案例却鲜有听闻,山东理工大学的毕教授案例讲了那么多年。

公众需要更多的真实案例,创新的人、专利持有者需要真实案例鼓舞他们继续创新、注重保护的信心。

这一案,不要成为打击创新者、打击专利行业从业者信心的反例就好!


作者 | 华冰
编辑 | 木三
版权归原作者,转载请注明来源。
感谢原创作者分享,如有其他作者投稿请投递至邮箱tougao@mysipo.com或联系@木三。

标签: 专利维权 华冰聊专利 专利敲诈


分享

收藏(4)

点赞(1)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1楼
    本帖最后由 sunny_sh 于 2019-10-10 11:58 编辑

    为什么要倒签合同 许可协议是针对专利A的  这二次的诉讼是专利B   正常签合同不能起诉掌阅了吗? 没看懂

    是为了赶上掌阅的IPO的时间吗?

    2019/10/10 11:44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
  • 第12楼
    这掌阅签了协议 付了钱  又去无效  看来也不是好东东  这是导火索  没有这个无效 后面的事情估计就不会发生了

    2019/10/10 11:54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
  • 第13楼
    第二次和解不是约定好撤回无效了吗  怎么还会被宣告无效了  掌阅没有执行和解协议吗

    2019/10/10 12:02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
  • 第14楼
    这叫为民除害  这个李兴文估计用专利A搞了不少人 实际上这个专利A是可以无效的 所以李兴文才这么保护这个专利

    2019/10/10 12:04 [来自湖北省]

    0 举报
  • 第15楼
    未完成的路 发表于 2019-10-10 12:04
    这叫为民除害  这个李兴文估计用专利A搞了不少人 实际上这个专利A是可以无效的 所以李兴文才这么保护这个专 ...

    专利A可以无效那就去无效啊 你不去无效就接受了专利A的专利许可费 那不是李的问题吧?
    你这话说得怪怪的

    2019/10/10 12:11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
  • 第16楼
    哦 我查了下倒签合同的日期法律效力 貌似这么说 确实有可能侵犯了专利B 不过个人感觉作假的可能性更大 不好意思 下次查清楚再发言

    2019/10/10 15:07 [来自湖北省]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