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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服复审、无效、强制许可等决定的起诉期限(专利法与行政诉讼法不一致)

发布时间:2019.10.09 山东省查看:1523 评论:1

如题,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专利法》第41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第46条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第58条规定: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裁决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的规定是属于“法律另有规定”情况呢,还是按老的 行政诉讼法的法条?

遇到这种试题,该如何作答?

标签: 专利法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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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如果是在专利法的考试中考到了,就按照专利法的上面的说法来答。

    2019/10/09 13:4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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