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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答复(超范围概念问题)

发布时间:2019.09.19 上海市查看:1438 评论:3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不得超出原申请的范围,那么是否可缩小范围: 例如:原申请中,权2中写出:部件A上设有部件B,现在改成部件B固定在部件A上。 从范围理解可知,‘设有’范围大于‘固定’,那么这种改法是属于缩小了原文件的保护范围,是否可行?

标签: 审查 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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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六海 于 2019-9-19 15:32 编辑

    不是这个理解.是权利要求与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你权利要求与说明书没有记载"部件B固定在部件A上",那就超了.如果有记载就可以这样改. 刚查了,好像还挺复杂的,要再学习一下,有些情况下,还不能超出原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2019/09/19 15:2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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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六海 发表于 2019-9-19 15:23
    不是这个理解.是权利要求与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你权利要求与说明书没有记载"部件B固定在部件A上",那就 ...

    谢谢!

    2019/09/23 16:5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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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2019/09/23 21:42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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