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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技术方案比作人(四)

发布时间:2019.09.17 北京市查看:1514 评论:5

本帖最后由 木三 于 2019-9-27 16:43 编辑

本文针对国内专利法中发明的定义提出。目前发明的定义为: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目前发明的定义导致发明和技术方案这两个概念容易混淆,无法区分,得到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的结论。本文建议修改发明定义,以明确发明和技术方案的不同



本文分为八个部分,内容概要如下:



(四)新观点的本质

一、用诺贝尔奖比喻

1.1约翰·巴丁

为进行把技术方案比作人的讨论,需要先补充对主题名称的一些理解和结论(本文下一部分会单独讨论主题名称):

表1

我们把技术方案比作人,并且用人能否获得诺贝尔奖,来比喻技术方案能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通常我们会说,诺贝尔物理学奖是授予了某某人,这正像我们通常会说,发明专利是授予了某某技术方案。

然而,约翰·巴丁(John Bardeen)两次获得诺贝尔物理学奖,这让我们充分看到,诺贝尔物理学奖授予的,其实是这个人具体做出的物理学贡献。即如果一个人能够做出两个不相关的重大物理学贡献,可以被分别授予诺贝尔物理学奖。

这正如笔者的观点:如果一个技术方案能够解决两个不同的技术问题,可以看作两个不同的发明,分别获得发明专利的授权。

1.2玛丽·居里

约翰·巴丁两次获得诺贝尔物理学奖的比喻,相当于是主题名称相同的情况。即技术方案被两次授权发明专利时,它的名称是一样的。正如约翰·巴丁两次获得诺贝尔物理学奖身份都是物理学家。我们再来看一个考虑主题名称不同的情况。

玛丽·居里(居里夫人),她荣获1903年诺贝尔物理学奖和1911年的诺贝尔化学奖。
笔者假设,当时宣奖时是这样说的:

表2

上述内容具体对应的比喻如下:

表3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

表4

前面对技术方案进行两种分类,也相当于对人进行两种分类,分为:
第一类:不能获得两次以上诺贝尔奖的人;
第二类:可以获得两次以上诺贝尔奖的人。

我们回头看前面对技术方案的分类:
第一类:不能够再出现后续用途发明的技术方案;
第二类:还能够再出现后续用途发明的技术方案。

可见,第二类技术方案正是对应于“可以获得两次以上诺贝尔奖的人”,可见它是有多稀少,这也是很多人不考虑它的原因。这或许也是目前没有其它人提出本文观点的原因。

二、PSA与三步法

2.1第一层误解

我们继续把技术方案比作人,把专利授权比作获得诺贝尔奖,来看专利制度:

表5

上表最后提到的,直接表述为:“要求这个人,相比于现有的人,是杰出的”,会造成什么误会呢?会导致:

表6

同样的,上表最后提到的,直接表述为:直接表述为:“要求这个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会导致:

表7

上表显然是笔者有意的曲解,目的是为了让大家看清楚为何不可能要求技术方案解决任何技术问题都是非显而易见的。

2.2第二层误解

以上还是一种大家都容易发现的曲解。

然而,另一种曲解,是更难发现,是普通被接受的

它是这样的理解:

表8

对应到技术方案就是:


这种理解这正是与后面木桶原理相对应的,这再次说明木桶原理是不能适应于创造性的判断。

包括国内三步法和欧洲PSA,都是上述解释的表现。三步法和PSA大概过程如下:

表9

提醒特别注意到,第(2)步中,在扣除掉技术方案的组成以得到区别特征时,同时,它还包含另一层意思,即:扣除这些组成能够解决的相应技术问题,或者说是扣除这些组成给技术方案带来的已知性质。

然后,能够看出是由区别特征而使技术方案额外能够解决技术问题,作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也相当于是看区别特征给技术方案带来哪些新的性质。

这与接下去的(2)b步骤是对应的。

由此也容易得到,即不是技术方案被扣掉部分带来的技术效果,也不是能看出是技术方案区别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就是所谓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三步法和PSA的理解下,他们后续重点要考虑的,就是:区别特征使技术方案额外解决的技术问题,把哪些技术问题当成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分为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要求:技术方案用来解决“根据区别特征判断出的额外解决的技术问题”,都必须是非显而易见的。这就是前面的第一种旧观点。

第二种要求:“根据区别特征判断出的额外解决的技术问题”要进行取舍,要找到所谓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或“客观技术问题”。这就是前面的第二种旧观点。

上述两种旧观点相互矛盾,本文第(一)部分已经提到,本文后续第(六)部分补充对这两种旧观点的反驳。

笔者的观点是,技术方案用来解决的额外技术问题,是要分别当成不同发明来看待的。有一些技术问题,可能在一个申请文件中,就没有涉及。

三、一切源于无知

正如前面已经反复提到,中国采用“技术方案”这种抽象的统一概念来定义发明,而不是像欧洲或者美国那种列举具体技术方案类型的方式,来定义发明,笔者认为是一种进步。

本文也才能进一步沿着这个方向思考。

如果中国也采用列举的方式来定义发明,则笔者要提出:发明是申请文件中公开的产品及产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更难的。

正如前面所说,笔者相应的想法,基于的基础都在于,

表10

也相当于

表11

然而:

表12

进一步的:

表13

可见,本文讨论的这一切都是基于:人类的无知。

也就是说,正是由于人类的无知,本文的以下讨论基础才有可能成立:

表14

最后,笔者会提出这一系列观点,同样是因为:笔者大胆而无知。


来源 | 专利小兵 公众号
作者 | 思博入驻创作者 西门大妈,论坛ID:@positive
编辑 | 木三
版权归原作者,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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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技术方案 西门大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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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嗯~

    2019/09/17 18:49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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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扫了一眼,表8和表9里面的“不同之处”都错写成“不同之外”了!!!应该是“不同之处”才对。

    2019/09/18 14:17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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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positive 发表于 2019-9-18 14:17
    扫了一眼,表8和表9里面的“不同之处”都错写成“不同之外”了!!!应该是“不同之处”才对。 ...

    哈哈哈哈 ,没关系 我帮你直接更改过来

    2019/09/18 14:20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4楼
    木三 发表于 2019-9-18 14:20
    哈哈哈哈 ,没关系 我帮你直接更改过来

    感谢!

    2019/09/18 17:30 [来自福建省]

    0 举报
  • 第5楼
    ,知道的越多,就会发现不知道的也越多,所以原作者是知道的太多了

    2019/09/28 15:58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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