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9.05 广东省查看:926 评论: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建立重点优势产业专利申请的集中审查制度,制定《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8月30日
(一)实质审查请求已生效且未开始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该发明专利申请暂不纳入集中审查范围。
(二)涉及国家重点优势产业,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三)同一批次内申请数量不低于50件,且实质审查请求生效时间跨度不超过一年。
(四)未享受过优先审查等其他审查政策。
(一)对集中审查请求进行受理、审核。
(二)综合考虑申请人需求、案源审序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等因素,集中审查的启动时间一般在实审生效已满3个月后,并在案源系统中对集中审查案件进行标记。
(三)组织相关审查部门单位实施集中审查。
(四)其他需要统筹与协调的工作。
(一)成立集中审查工作管理小组,组织协调本部门单位的集中审查工作。
(二)组织审查质量高、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审查员承担集中审查工作。
(三)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技术说明会、会晤、调研、巡回审查等。
(四)其他与集中审查有关工作。
(一)根据审查部门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二)积极配合审查部门单位提出的技术说明会、会晤、调研、巡回审查等。
(三)及时对集中审查开展过程中的问题、经验、效果和价值等情况进行反馈。
(四)其他需要配合的工作。
(一)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二)申请人不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相关义务。
(三)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
(四)申请人主动提出终止集中审查程序。
(五)其他应终止集中审查程序的情形。
评论列表
- 暂无评论数据
快速回复
moon
[6]思博省省长
主题:94 回帖:603 积分:2900
热帖推荐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