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合理使用:降低解说影视剧的侵权风险

发布时间:2019.08.14 北京市查看:1693 评论:0

最近又有个因为讲解某电影而被起诉的公司了。

网红博主谷阿莫以视频讲解XX电影的方式,被迪士尼等公司起诉侵权的事儿才发生没多久吧,就很快有另一家落马?

虽然都是靠讲解电影来吸引用户的关注,但他们使用的方法不一样。

你知道“图解电影”吗?据百度百科介绍,它是一款全球独家首创的高清在线图文电影解说手机APP。其宣传为:“只需10分钟,让你读懂1部电影!”


这和微博上的“X分钟看完XXX电影”有什么区别?都是用很短的时间让人看完一部电影罢了。

真不知道此前被诉侵权的那位博主谷阿莫是模仿者,还是被“图解电影”平台模仿。

蜗牛纳也挺纳闷的,“图解电影”APP的运营方不怕被起诉吗?如果该软件里有迪士尼的影片,没准等这个维权狂魔迪士尼处理完谷阿莫侵权案后,就该起诉“图解电影”软件的运营方公司咯。

后来,“图解电影”软件确实被起诉了,但原告不是外国的哪家影片公司。

因为,“图解电影”被诉侵权的影片是国内曾热播过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下称三生三世)。

这是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花费巨额成本取得的《三生三世》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

但在授权期内,优酷发现,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蜀黍公司)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


所以,优酷以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蜀黍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在优酷提交的证据中,有电视剧《三生三世》的授权证明。该电视剧归属于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12月,该公司将《三生三世》中国大陆境内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含转授权、维权权利)授予优酷的前身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随后优酷还提供证据表示,蜀黍公司运营的“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侵权的《三生三世》,仅该剧第一集的图解,图片数量就高达382张,其图片内容涵盖该剧第一集视频内容的主要画面,下部文字为被控侵权图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

在“图解电影”网站的页面上还能看到图片集作者为“青青酱”,以及6.9万的观看量。


对此,蜀黍公司辩称他们的“图解电影”只是一个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是信息存储空间,并且平台有声明要求上传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已经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

蜀黍公司认为,视频播放通常情况下一秒就有24帧画面,“图解电影”并非连续使用图片,不会对视频造成直接的侵权,况且“图解电影”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

此外,蜀黍公司还称,作者观剧后的文字分享需要有图片配合陈述,且300多张图如果连续播放仅能播放几秒钟,对整个视频来说,属合理引用行为。

至于图片集仅涉及剧集的第一集,对58集的总剧集来说相当于预告片,为《三生三世》起到了宣传的作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图解电影”图片集过滤了《三生三世》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三生三世》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

最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蜀黍公司向优酷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据了解,此案是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明确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

对于这个裁判结果,大多数网友似乎把放错了重点,纷纷批判《三生三世》的剧组和原著作者了……


矮油我的老天鹅!

这楼歪成这样了,也没多少人注意“图解电影”的侵权行为。

其实,《三生三世》就算照搬了咱们的四大名著,但跟“图解电影”的侵权案也没有关系。

因为这不是抄袭的事儿,是图解的问题!

他们通过截取电视剧内容的图片,一步一步解析,让那些没时间却想看的人能了解这部剧的剧情。但这种行为只是触犯到了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的合法利益,并不能说是抄袭。

怎么定义这个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呢?

根据著作权法在第十条第一款的第(十二)项作出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是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还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也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做了广义的解释:“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于是有的网友问了,“图解电影”的运营方都被告了,那么其他做影视剧解说的博主、公众号是不是也不能这样做了呢?


这是肯定的!

如果只是自己私下分享给朋友,用简单的方式讲解,并希望他们去看自己安利的某部影视剧,那么这种行为不算是侵权。

可多数博主,比如谷阿莫这样经常在网上发布自己制作的解说视频,肯定是有侵权的嫌疑。

因为,很多影视剧是有独家播放权的,有的公司还支付了巨额成本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有人做了影视剧解说视频,并且还给了差评,那么网友很可能信以为真,不会去某视频网站观看该影视剧。

这样一来,解说电影的博主人气上去了,但视频网站里的影视剧的收看率却在下降。

要知道所有的利益都是围绕着IP展开的,不清扫市场能怎么办?看人家迪士尼的做法就知道了。所以优酷才会起诉“图解电影”的运营方公司,让他们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赔偿。

难道以后都不能在网上讲影视剧了吗?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这意思是说,只是引用影视剧片断、图片的行为属于上述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也就是属于合理使用,虽然未经许可,但并不构成对影视剧著作权的侵权。

问题又来了,怎样才算合理使用呢?总觉得这个度很难把好。

打个比方,某博主使用某影视剧的视频、图片,只对该影视剧进行介绍、评论或是对一些问题进行说明,那么这个博主的使用目的是具备正当性,属于合理使用。

但是呢,别以为少放视频或图片就不侵权了。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所以,哪怕你只是为了介绍或评论使用了影视剧的图片、视频,只要对影视剧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带来了影响,那么这种使用同样被认为侵权。


蜗牛纳建议专门做影视剧解说的博主、公司,若不想被起诉的话,就一定要与版权方合作,等获得授权后再制作并发布解说视频。

如果不愿意跟版权方沟通授权事宜,甚至讨厌麻烦的话,就千万不要大量引用某影视剧的内容了。一定要注意在创作作品过程中涉及的版权风险,以免日后成为下一个谷阿莫,为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标签: 著作权法 侵权 解说影视剧 图解电影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暂无评论数据

快速回复